江西南昌,一男子到当地出差期间,进入了一家采耳店,可是,采耳店提供的服务让男子难

重瓦下庆 2025-03-15 13:29:23

江西南昌,一男子到当地出差期间,进入了一家采耳店,可是,采耳店提供的服务让男子难以接受,原本只要六七十的采耳服务被要价到六七百,而且前台女服务员强烈给男子推荐变装服务以及躺采服务,结果男子却并不买账。

据赵先生回忆,自己来当地出差时,为了缓解身份的疲劳,当晚他选择了一家采耳馆打算做个采耳服务。

因为之前也采过耳,所以对于价格而言,赵先生也是有了解的,可是,来到这家采耳店之后,服务员却一直在给赵先生推荐什么变装服务以及躺采服务。

而这两个服务的价格远远超过了一般服务,加上服务员隐晦的话语,这让赵先生觉得这家店有问题,于是,赵先生便将此事告知了媒体。

于是,一名记者假扮消费者进入了这家采耳店,前台服务员告知记者,我们这是做感觉的,视觉上和感觉上的,有身体接触。

随即,记者便交了费进入了包间,在和女技师交流过程中,女技师透露店里还有盲盒变装服务,顾客可以要求女技师穿上护士装、教师装等不同服饰为其服务。

女技师还毫不避讳地表示,很多顾客来这里名义上是采耳,实则是冲着这些特色项目。对于那些比较害羞或者腼腆的顾客,女技师甚至会主动上手帮顾客脱掉裤子。

更令人咋舌的是,女技师称只要花3000元,就可以直接和女技师共度一晚。当女技师准备为记者进行一些亲密按摩动作时,记者借口有事,匆匆离开了现场。

事发后,有人说,这不就是擦边服务吗,但是这样的服务好像不涉及黄,所以,也没有办法对这些女技师进行处罚。

还有人说,3000元那个服务,不就是违法的吗,怎么能不违法。

其实,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家采耳店的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首先,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采耳店提供的所谓变装服务、躺采服务,其中包含身体接触、女技师主动为顾客脱裤子等内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

一旦被查实,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其次,关于采耳店提供的“花3000元与女技师共度一晚”的服务,若涉及不法交易,这就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即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采耳店如果存在组织、介绍这种行为,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采耳店多次组织、介绍他人卖淫,或者涉及的人数较多,还可能触犯刑法。

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采耳店长期、有组织地从事此类违法活动,其相关责任人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最后,擦边服务看似游走在法律边缘,但实际上只要其行为越过了正常经营的界限,涉及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违法交易等内容,就会触犯法律。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对这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处罚条款,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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