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5岁男子开法拉利跑车停入地库,结果被物业阻拦,称这个车位归属物业,业主不能停放。男子与物业发生争执后继续倒车停放,可谁曾想,男子的跑车竟突然加速,将在车后的物业工作人员直接撞在了墙上,致物业工作人员重伤二级,靠着输血9000多毫升才救了回来。事后,男子一口咬定自己是操作失误,但检察院却认为是故意的。
(来源:看看新闻)
事发当天下午,长宁区某高档小区内,一辆银色的法拉利跑车缓缓驶入。驾驶这辆跑车的是75岁的马某。他打算将车停入紧邻物业办公室的第20号车位,然而几次尝试都未能成功。
这时,2名物业工作人员听到跑车的轰鸣声前来查看,并礼貌地告知马某,这个车位是物业专用的,建议另找车位停放。
马某没想到物业还有专用车位,难道车位不都是归业主所有的吗?他认为物业工作人员是来找茬的,于是不理会物业工作人员,坚持要停在这个车位上。
物业人员见状,再次上前劝阻,但马某却不管不顾,继续倒车。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马某的车辆突然一个加速,直接撞向车后2名还没反应过来的物业工作人员,其中一名物业人员被撞后摔倒在地,另一名工作人员张某直接被撞到了墙上。
物业其他工作人员见状,迅速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后经诊断,张某的伤势过重,骨盆骨折,尿道破裂,失血性休克,靠着9000多毫升的输血才救回了一条命(相当于全身换血两次)。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达到了重伤二级,其中最严重的一处达到了6级伤残。
警方介入后,马某坚称自己是年纪大了,把油门和刹车给搞混了,这属于过失行为。
可是检察院却认为:“马某是故意的。”
1、马某为何坚称是过失?
因为在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坚称自己是过失行为,可能减轻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在过失行为构成的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有:
第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交通肇事罪。
如果马某的伤情属于轻伤,那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注意:交通肇事罪必须要求发生在法律认定的“道路”上。如果涉事小区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如果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交警就无权管辖,马某的行为只能按照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罪名来处理。
可是张某如果是轻伤,那马某不就可以逃避刑事处罚了吗?这也就是为何马某坚称自己是过失的重要理由。
此外,就算张某的伤情鉴定出来是重伤,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在重伤的情况下,所面临的刑事处罚是完全不同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一般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处罚。
2、那检察院为何笃定马某是故意的?
检察官们因为怀疑马某是故意的,为了证实这一点,所以进行了现场模拟。
通过多次实验得出了结果,证实马某在倒车时,倒车影像会自动开启,能清晰的看到车后的情况。
此外,只有同时踩油门和刹车,车辆才会发出轰鸣声且刹车灯常亮。
马某既然是一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不可能出现这种非正常的操作。
由此可以推断,马某是明知这样开车会十分危险,但他却放任了这种危险行为,结果导致了张某被撞至重伤的后果。
后经深入调查,以及结合了双方的笔录,检察院还原了当时的情况。
原来,马某的电动车充满电后,被物业工作人员给直接拔掉了,但马某认为物业没权拔电源,所以打算找物业经理讨说法。
之后马某开了法拉利要停物业的专属车位,结果自己始终倒不进去,再加上物业工作人员的阻拦,让马某更加生气,所以他在警告车后的物业人员离开无果后,直接倒车撞了上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马某作为一名28年驾龄的老司机,对车辆的操控已经非常熟练,他明知车后有人,却仍采取猛踩油门恐吓的方式,试图吓走车后的物业工作人员。
在见到物业工作人员不肯离开后,马某故意松了刹车导致车辆径直向后撞去,致张某受到了重伤。
由此可见,马某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处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9年。
对此,您怎么看?
稳行
呼吁全面取缔物业管理公司!当世的物业成了主人业主成了牢徒!就本文,物业公司在小区里还设置了专用停车位,这些孙子们是买的车位还是掏了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