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一名女子月入9000元,每月给父母寄4000元,给弟弟2000元,自己只留3000元。她丈夫对此很有意见,于是提出离婚。
女子解释说,父母是农民,为了供自己读书,弟弟辍学去打工了,现在自己有能力了,想让父母过上好日子,这并没有错;弟弟文化程度低,赚钱少,谈恋爱正需要钱,自己有能力帮衬一下,而且这也没花丈夫的钱。并且自己每个月还为小家庭交3000元,丈夫不应该不知足。
然而丈夫却认为,女子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不能私自支配。最后两人离婚了。你认为男子提出离婚是正确的吗?女子结婚后,应不应该用自己的工资补贴娘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