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女子金镯变假且重量骤减,与金店各执一词,法律层面如何认定

郑若雪说事阿 2025-03-11 19:42:19

“闹得更大了!”河南新郑,女子花费18730元买了一只35.34克的金手镯,欢欢喜喜地戴了1年7个月,她路过金店时,感觉自己的手镯不再闪耀夺目,便决定走进店里询问是怎么回事?结果竟然发现手镯只剩下了20克,一鉴定还是个假货,女子急得眼泪直流,金店却表示,这手镯不是他们店里出售的,女子拿出购买的发票,金店又说这1年7个月里,什么情况都可能出现,他们金店要起诉女子,称在事情尚未弄清楚的时候女子就发布视频,给店里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网友表示:有两个可能性!一是家里人偷偷换了,二是店员暗中调包了! 郑女士趁着去城里办事的机会,前往了自己一年前购买金手镯的那家金店。 因为,她的金手镯仅仅佩戴了一年多,刚戴上的时候那叫一个光彩照人,现在却变得毫无光泽。 她想着问问金店到底怎么回事?是不是自己不懂得保养?需不需要清洗一下呢? 原来,一年前郑女士过生日,丈夫豪爽出手,花了18730元,给她买了只金手镯。 当时,金价是470元一克,她心里很是心疼钱,但丈夫劝慰她,这东西不会贬值,而且还能一代一代传下去,让她别心疼,以后她不戴了,还能留给儿媳妇或者女儿戴。 这么一说,勤俭持家的郑女士一下子就想通了,开开心心地让丈夫买了下来。 手镯一共35.34克,戴在手上沉甸甸的,闪闪发光,让郑女士看起来都容光焕发,精神了不少。 可手镯越戴越没有光泽,到最后竟然黯淡无光,让郑女士感觉就像戴了个铁圈似的。 所以,1年7个月后,她正好进城,就打算去金店问问到底咋回事?希望能让自己的手镯再次恢复光彩。 可当她把镯子递给店员,店员拿起来反复端详,又称了一下重量,店员一开口,吓得郑女士差点没直接坐在地上。 店员说,镯子的重量不对,竟然只有20克!而且,这镯子不是在他们店里买的。 郑女士的心猛地一紧,立刻急红了眼,她的镯子买的时候是35.34克,怎么戴了一年多,就变成20克了?整整少了15.34克啊? 再说了,她明明是在这家有名的金店买的,怎么对方就不承认了呢?她手里有购物票据,可不是对方不承认就可以了事的。 店员掂量了一下镯子,认定是假的,在店员的提议下,郑女士同意对镯子进行专业的鉴定。 最终的鉴定结果,让郑女士气得大哭起来,这镯子,还真的是假的! 店员一口咬定,镯子不是在他们店里买的,让郑女士拿出发票来。 “这怎么可能?我有发票,还有购买记录,你们怎么能说这不是你们店里卖的东西呢?” 等郑女士拿出了发票,店员又说,这一年七个月的时间里,很多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或许是郑女士不小心弄丢了,又或许是……总之,他们不能仅仅凭借一张发票就承认这是他们的责任。 店员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镯子是在他们店里买的,但被人调包了。 郑女士一听更加着急了,她买镯子是用来佩戴的,又不是为了讹人,她怎么可能拿着一个假镯子,来给金店泼脏水呢,这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于是,郑女士联系了记者,希望金店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 郑女士认为金店售卖的是假货,金店则认为郑女士调包了手镯。 记者询问金店准备如何处理这件事?金店表示,他们会收集证据,起诉郑女士。 因为,在事情还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她就在网络上发布了视频,给金店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郑女士愣住了,她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个地步。她只是想要讨回一个公道,却没想到会陷入这样的困境。 她一字一顿地说:“我用人格来担保,我没有调包,这个镯子就是从你们这里买的,发票就是铁证,你们想耍赖可不行。” 有人给出观点,发票是真的,手镯却不一定就是发票所对应的那只镯子。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该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郑女士有权要求金店提供与所售商品相符的真实、合格的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郑女士购买的金镯子,在使用一年多之后重量明显减少且被鉴定为假货,这明显违反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的规定。 如果金店在销售的时候,没有明确告知商品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金店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郑女士有权要求金店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郑女士在购买金镯子后,一年多才发现问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且金镯子没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那么郑女士需要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金店。 3、金店要起诉郑女士损害名誉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金店声称要起诉郑女士,原因是她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给金店造成了负面影响。 然而,郑女士作为消费者,在遭遇商品质量问题之后,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媒体曝光。 只要郑女士的陈述是基于事实,且没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她的行为就不构成对金店名誉权的侵害。金店不能仅仅凭借这个理由就起诉郑女士。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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