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充,20岁幼师深夜和朋友酒后在商业中心不慎坠楼身亡。因涉事的商业中心没有物业,女子家属将商业中心的87户业主、一些商家和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8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商业中心业主承担60%责任,一起喝酒和护送者承担10%,女孩自己承担30%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事发当晚,正值农历七夕节,西充县的夜空被节日的氛围笼罩。 小黄兴致勃勃地组织了一场同学聚会,邀请了几位好友一起庆祝。 当晚,一行人先是在县城的一家KTV唱歌,费用AA制,大家玩得不亦乐乎。 聚会持续到晚上11点半左右,兴致未减的众人决定转场到附近的一家高档会所继续狂欢。 小庞也是聚会的一员。 在KTV时,她通过微信与朋友小陈商量,待会儿一起结伴回家,并让小陈稍后来会所接她。 晚上11点42分,小庞和朋友们抵达了位于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楼上的某某会所,继续唱歌、喝酒,气氛热烈。 然而,谁也没想到,这场欢乐的聚会竟会以悲剧收场。 凌晨1点左右,小陈和她的男友冯某赶到会所大厅,准备接小庞回家。 然而,小庞迟迟没有从包间出来,两人只好进入包间将她带离。 监控画面显示,凌晨1点31分,小庞、小陈和冯某三人离开会所。 大约10分钟后,三人来到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二楼的临街过道。 此时,小庞的情绪突然变得激动,她在电话中与男友发生了激烈争执。 她时而站立,时而坐下,三人在过道处逗留了20多分钟。 悲剧发生在凌晨2点03分。 当时,小庞坐在二楼过道的栏杆旁,栏杆外是一家培训中心悬挂的广告布。 然而,她并未注意到栏杆中间的玻璃已经破碎缺失。 当她将身体靠向栏杆时,广告布无法承受她的体重,瞬间破裂,小庞从二楼坠落至一楼。 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小陈和冯某惊慌失措,两人迅速跑到一楼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20和110报警。 小庞被紧急送往西充县人民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她被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伤势极为严重。 经过数天的抢救,小庞最终于2021年8月20日因救治无效去世。 她的离世让家人和朋友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小庞生前是一名幼师,她的突然离世让家人难以接受。 悲剧发生后,她的家人将当晚与她一起喝酒的朋友、护送她的小陈和冯某、涉事会所、悬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一家儿童游乐园,甚至涉事商业楼的87户业主全部告上了西充县人民法院。 家属认为,这些被告方应对小庞的死亡承担90%的责任,并索赔80余万元。 此外,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和护送者也被指控未能尽到照顾义务。 从法律角度怎么分析这件事呢? 1、家属主张涉事商业中心、一起喝酒的和护送者均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家属认为,涉事会所、培训中心及儿童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以及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的物业所有者,均未履行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应当承担侵权的主要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的朋友及护送者,未能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尽到合理的照管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被告方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小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监控画面显示,小庞离开会所时处于清醒状态,且有朋友护送,共同饮酒者也未表现出醉酒迹象。 并且小庞在楼道内长时间逗留,且楼道处已设置多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715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但对租赁物的维修和管理责任仍由出租人承担。 第1165条,侵权责任的成立需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业主们指出,事发区域属于公共区域,并非其权属范围,且他们对该区域的管理无任何控制权,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庞酒后不慎坠楼身亡,是因为小庞大量饮酒导致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降低,以及商业中心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 由于商业中心没有物业管理,所以商业中心的全体业主应当对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共同管理的义务。 商业中心建筑物的栏杆玻璃缺失是本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审判决,小庞自行承担30%,共同饮酒者及护送者担责10%,商业中心全体业主承担60%。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你怎么看?
生命的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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