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乘坐出租车回家,等支付车费时发现,平时仅收费216元,这次却被多收了2

小李环球旅 2025-03-11 12:27:12

上海,男子乘坐出租车回家,等支付车费时发现,平时仅收费216元,这次却被多收了20元。男子气不过,认为一定是司机故意绕行,构成欺诈。遂投诉出租车公司,要求退款车费216元以及高速费24元,还要求按照“退一赔三”。经协商出租车公司愿意退还多收的20元,不接受3倍赔偿。男子耿耿于怀,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或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浦东法院)

据悉,在两年前的一天,陈某出差回家,在机场他打了一辆出租车。

等到达目的地后,出租车司机向其收取了236元车费,以及24元高速费。

陈某疑惑不解,因为工作性质的缘故,陈某经常乘坐出租车回家,每次都是收费216元,这次为何多收了20元。

陈某质疑出租车司机是没有按照最优路线行驶,存在故意绕行的行为,从而导致费用增加。

可出租车司机说什么也不承认,双方各执一词,陈某无奈先行支付236元车费。

事后,陈某保存证据向出租车公司投诉,认为出租车司机行为构成欺诈,请求出租车公司退还车费236元以及24元高速费,并以“退一赔三”的原则进行赔付。

陈某所依据的,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值得注意的是,“退一赔三”的规定适用主体是经营者,不能是个人。并且消费者要主动维权,才能依据此规定获得相应赔偿。

也就是说,构成“退一赔三”的条件,第一,是商家必须实施了欺骗手段。

第二,消费者必须能够证实他们与商家之间实际存在稳固的消费合同关系。

第三,消费者还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以确认商家所采取的欺骗性行为。

具体到本案,陈某保存了收费凭证,证明自己与商家之间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然有权利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出租车公司辩称,前期已经与陈某进行沟通,愿意退还多收的那20元车费,不过对于陈某主张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出租车公司并不认同。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陈某主张出租车公司存在欺诈,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单纯以往的收费标准,就质疑出租车公司存在欺诈,证据不足。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时查明,涉事出租车司机具有相关合法证件,在出租车行业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另查明,陈某从机场到家的路线,经测试车费就是216元,与陈某的主张一致。故法院认为,作为一名专业的出租车司机,存在故意绕行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经综合评估计算,最后判决:认定这次出租车司机共多收取19.8元车费,理应退还。另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出租车公司赔偿3倍多收取的车费,即500元。

宣判后,陈某认为赔付的太少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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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环球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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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