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已婚男子谎称情人是自己的干妹妹,并借帮忙干活的理由,将对方留宿在家中,而后半夜趁妻子睡着,偷偷跑到对方所在的房间与对方发生关系,结果惊醒妻子,被妻子逮个正着。男子妻子难以释怀,萌发杀死男子而后再自杀的想法,随后在不久的一天晚上,趁男子睡觉后,持弯刀将男子砍击致死,而后又用弯刀砍击自己头部、喝农药等方式自杀未果,被控故意杀人罪!(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胡某与丈夫郭某感情一直感情不太好。郭某在正式成为教师后,更是有些看不起胡某,一直想跟胡某离婚。
因胡某不愿意离婚,郭某干脆在外面找了个情人,平时对外向别人介绍情人郭某1是自己认的“干妹妹”,并经常去郭某1家帮忙干活,作为回应郭某1也经常跑到郭某家中帮郭某干活。
胡某见郭某与郭某1关系暧昧,便怀疑郭某与郭某1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因为没有证据,也不好说什么。
转眼多年过去了,郭某1像往常一样来到郭某家中帮忙干活后,在郭某的邀请下留宿在家中。
胡某也没多想,结果,半夜睡觉时听到郭某1房间传来声音,又发现郭某不在身边,便跑到郭某1房间查看。
敲了一会儿门,胡某发现开门的是郭某,当场怒了。
结果,郭某却一把将胡某推到一边,让胡某去睡觉,并警告胡某,不要出去乱说,如果出去乱说要打胡某的嘴巴子。
胡某的心情可想而知,难以释怀,便产生了杀死郭某而后再自杀的想法。
随后不久的一天晚上,胡某见郭某感冒、拉肚子导致身体虚弱,便决定动手。
当天晚上,胡某趁郭某睡着后,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弯刀就朝郭某头部砍击。后见郭某被惊醒,抢夺自己手中的弯刀未果逃跑,又追上郭某朝郭某头部连砍数刀。
直至郭某因受伤过重倒地后,胡某仍难以释怀,又持刀砍击郭某的头部,直至郭某死亡。
随后,胡某又用弯刀砍击自己头部、喝农药“步步杀”等方式自杀,未果后走到大嫂家门口敲击大嫂家的门。
胡某的大嫂看到胡某与郭某的惨状后报警,案发。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胡某立案调查。调查中,胡某坦然承认了事情的经过。
虽然胡某杀害了郭某,但是因为事出有因,郭某的家属对胡某予以谅解。
案件调查完毕后,警方依法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认为胡某故意杀人一事,事情清楚、证据确凿,遂依法对胡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胡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是胡某的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胡某从轻处罚,理由是:
第一、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郭某有婚外情,且以言语伤害胡某,嫌弃胡某,有非常大的过错。
第二、胡某系初犯,年龄超过65周岁,有严重的焦虑情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被害人家属对胡某予以了谅解。
法院怎么判?
胡某主观上具有杀害郭某的故意,客观上导致郭某死亡,毋庸置疑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不过,胡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且郭某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胡某取得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胡某系初犯,年龄超过65周岁,案发时情绪焦虑。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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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突然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