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辞职1个月,赖在公司购买的一套130平房子,死活不肯搬走。前老板无奈之下将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腾房。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竟判老板败诉!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李原本是一名公务员,日子过得虽然算不上很好,但还算稳定。直到有一天,他的好哥们小张找上门来,劝他放弃铁饭碗,加入自己的传媒公司。
一开始,小李是坚决不肯的,毕竟谁愿意抛下体面稳当的工作去私企闯荡?
可是小张软磨硬泡,先是拿出诱人待遇,承诺在北京给小李买一套房,价值至少1000万,还允诺包小李女儿的国内外学费。
面对小张甜言蜜语般的利诱,小李开始犹豫了。虽说公务员的工作清闲稳定,但收入终究有限,要在北京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买房无异于痴人说梦。
眼看着同龄人家里炫耀着自己的豪宅,小李也开始嫉妒和羡慕。再加上小张已答应包房包学费,这等好事做梦都不敢往想,于是小李拗不过小张的热情,终于离开公职来到了小张的公司。
而小张买好房后很快就兑现了诺言,将一套130平的新房直接过户到了小李名下。虽然这套房子价值没到1000万,但在北京也已是相当不菲的价格了。
不过房子只是毛坯房,需要小李自己出钱装修。小李欣喜之余,立马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将这套房进行装修,居住品质和市区的高档公寓楼也不相上下。
谁知在小李兢兢业业为小张的公司干了11年后,公司做大了,小李决定功成身退,打算安心退休享福。
没想到才离职1个月,小张就双手一摊说这房得还给公司了,并且威胁如果不配合过户手续,就要起诉到法院。
小李当然拒绝了,这房子可是当年小张亲口许诺的啊,又不是什么借名买房,怎么能过户回去?双方僵持不下,小张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还房"。
小张辩称那些年公司共买了14套房,其他几名员工在离职后都乖乖把房子还给公司了,就小李一个人死活不肯搬走。
而且当初购房都是以"借名买房"的方式,登记在员工名下,并非真的归员工所有。
小李却不这么认为他没有跟公司签过任何"借名买房"的协议,这是与其他人的关键区别。当年小张亲口向他承诺过,只要他加入公司,就会送他一套房作为回报,现在怎么能出尔反尔?
为了证明自己并没有乱说,小李还拿出了一段当年录音,里面就有小张许下"房产诺言"的内容。而且小李还叫来两名同事作证,证明小张的确是承诺把房子赠予他的。
面对小李的攻势,小张的律师急中生智,改变辩护策略,声称之所以把房子过户到小李名下,完全是小张一个人的私人承诺,与公司无关。作为公司法人,他无权擅自代表公司赠送资产。
显然,律师这一说法并未令法官信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小张的口头承诺就等同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况且他作为公司的实际决策者,其言行自然也就代表了公司意志。
而小李那11年来孜孜不倦的工作,更是对当年小张之诺的有力回应。由此可见,两人之间是存在一份换房换工作的隐性合同的。
小张原本还想以"一视同仁" 的说辞为己辩护,但这个论点很快就被法官驳斥了。
原来其他员工与公司之间都签有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唯独小李没有,足见他与其他人在法律地位上是有区别的。
案件经过两轮审理后,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张公司的诉讼要求,判决小李拥有房产的所有权。毕竟小李已经为小张的公司工作了11年,双方之间是签有一份隐形的合同的。
这样一个结果,对于小张来说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当年的一时"慷慨",如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小李也算是捡了个大便宜,不费吹灰之力就白赚了一套豪宅。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这起纠纷也告诉我们,做人做事务必要三思而后行,凡事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才能避免日后惹上麻烦。
这样的判决似乎也算是中庸之举。一方面尊重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了小李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未贻误小张公司的经营,只是损失了一套房产而已。
当然,究竟是否两全其美,这就需要拭目以待了。
人生在世,身不由己的事情往往最多。谁也没想到一份好意的赠与竟会演变成今天这样的结局。
但正所谓是非曲直,终有公论,法律的公正至少给了这桩纠纷一个中规中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