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的房子挂了3年,卖不出去,她找中介,要卖750万,中介提2%的佣金15万,谁料,房子一卖完,女子竟反悔,拒绝支付15万佣金,还说买家是从别的途径买了她的房子,跟中介没一点关系,中介告上法院,让女子支付佣金,法院判决亮了!
刘女士有一套房子在厦门,挂了3年都没卖出去,她很是着急。
为了把房子卖掉,刘女士在2023年10月19号,找到了某公司,这家公司有个“管家代理出售”的服务。
就是帮人张罗卖房,然后收点佣金。
刘女士一心想卖房,觉得这家公司这个服务方式不错,就和他们签了协议。
协议中约定,如果房子以750万的价格卖出去,刘女士就得给某公司2%的佣金,也就是15万。
期限是从2023年10月19号到同年12月15日。
而且,某公司承诺会在至少30家中介挂牌,推到50个中介门店,还至少让500个房产经纪人通过微信推荐。
刘女士签完协议后,满心期待能有好消息,还别说,惊喜很快就来了。
2023年11月1号,刘女士的房子通过另一家中介找到了买家。
买家陈某相中了刘女士的房子,很顺利的以750万元成交。
陈某办事敞亮,将750万全部支付,刘女士也配合他将房子过了户。
刘女士很是欣喜,房子终于卖出去了!
然而,一想到要给某公司15万佣金,她就觉得心疼,她觉得某公司推广没到位,房子能卖出去都是靠缘分,跟某公司没有什么关系。
所以,这15万佣金,她不想给了。
某公司一看刘女士竟然反悔了,觉得她不守信用,因为当时合同里可是约定好了的。
原来,某公司在和刘女士签合同时曾有一款约定:
刘女士同意在某公司帮她卖房子期间,刘女士保证不会背着某公司私自和别的中介或者个人签合同卖房。
如果,刘女士这么做了,她也要向某公司支付服务佣金。
因此,某公司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佣金。
刘女士意见:
她认为某公司其实并没有做到合同中约定的事情。
比如,协议中约定把房子信息挂到至少30家中介公司,地推至少50家门店,至少500个经纪人通过微信推荐,但,某公司没有做到。
刘女士认为,她的房子最后是买家陈某通过别的平台找到了别的中介买的,跟某公司没有一点关系。
另外,某公司没有给她带过意向客户,也没有参与过和买家的谈判或者看房,她的房子能卖出去,某公司没有帮上一点忙。
因此,刘女士觉得没必要给某公司支付佣金。
1、刘女士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刘女士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公司为刘女士提供房屋出售的服务,主要是靠向别的中介公司宣传来找买家。
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个中介合同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某公司在2023年接手这事后,就看房情况做了好多推广方案,还找了不少中介公司宣传。
只过了十多天,刘女士的房子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卖出。
这和刘女士说的从2020年5月就开始挂牌,但一直没人买的情况比起来,差别很大,也就明显看出某公司的中介服务在卖房这方面做的很有效果。
2、刘女士不愿支付佣金,却没有拿出有力证据。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刘女士与某公司协议约定,在2023年10月19日到同年12月15日之间,将房子卖出,就算某公司完成任务,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虽然,刘女士以某公司协议中约定:“要挂不少与30家中介……”的承诺没有达到为由,而拒绝支付佣金。
但是,刘女士的房子提前卖出去了,那某公司后面的推广任务也没有必要再做下去了,刘女士应该按协议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而刘女士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3、人无信不立,刘女士的做法违背诚信原则,法院这样判。
本案中,刘女士享受了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后,房子顺利出手,她本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佣金,却找各种理由赖账,违背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刘女士与某公司白纸黑字签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某公司为了帮她卖房,也付出了大量的努力,最终促成交易。
刘女士却因不想给钱,找一些莫须有的理由,想逃避支付佣金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某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和诚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向某公司支付佣金15万元。
然而,刘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太阳
明显女人耍无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