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名男子和2名女子去吃烧烤,点了一大桌子菜,花了470元,大吃大喝以后,男子上了个卫生间,回来发现2名女子先跑了,顿时愣住了,他尝试各种方法试图逃单,为此甚至给老板跪下。最终其他客人看不下去,替他买了单。老板说,这男子不值得同情。
当天吃饭期间,男子去了卫生间,2名女子见状,交头接耳一番,一前一后就跑了。等男子回来,看到女子都走了,坐在座位上就开始磨蹭了,好几次说要去小卖部或者其他地方,试图借机溜走,都没有得逞。后来又找理由和旁边的人吵架,想再次逃跑,结果又被老板叫了回来。 最后,男子见实在跑不掉,才说自己身上没钱,一共就200元。老板的朋友让男子把手机压在老板处,后面再来付钱。
没想到男子直接跪了下来,说自己被骗了,不能压手机,也不能付款。店主于心不忍,把他拉起来,说算了不要了。但另一位客人非要帮男子买单,老板说不要也不行,就收了。 老板说,男子被骗是与两位女子的事,但逃单是逃单,不值得同情。
1、对男子的行为,有人说他要是有钱,肯定不至于为了270元钱给人下跪,这是真被骗了,迫于无奈,老板也要得饶人处且饶人。但也有人说,这是常见套路了,就是两名女子和男子串通好了,专门逃单的,要是下跪就有人帮买单,那不是鼓励不劳而获吗? 确实,这个事件的关键就在于,男子的逃单行为究竟是事发前就计划好的,还是事发后临时起意的。如果是事发前就计划好的,那男子的行为将涉嫌违法。如果是事发后确实没钱,无奈之下才想逃单,那可能只能算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不构成治安违法。
2、如果是事发前计划好的,说明男子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就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款,而是计划好通过分批逃跑的方式逃单,一旦被抓就以被骗博取同情,那这种行为就是诈骗。 具体来说,就是男子等人以假装会付款的方式,让老板陷入错误认识,主动自愿地为其提供饮食供他们消费。 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如果男子确实被骗了,自己身上也没钱,那这个时候,男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自然不会构成治安违法,与老板之间只是民事纠纷。 这个时候,老板有权要求他支付餐费。如果男子确实无法支付,由于一旦他离开,老板想再找他就有点困难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老板确实可以扣留男子的手机等随身财物,不过扣留以后要及时报警,让警方来处理。
4、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男子确实被骗了,但他身上其实有钱,就是觉得吃亏了,不想付饭钱,所以才逃单,那他同样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的行为将涉嫌盗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他将受到与诈骗基本一致的处罚。 最后,有人可能会说,既然盗窃和诈骗处罚都差不多,区分这个有什么意义呢?这是因为,诈骗罪是单纯的数额犯,必须诈骗达到一定数额,才会构成犯罪。但盗窃罪要构成犯罪,不一定以金额为准,两年内三次盗窃同样会构成盗窃罪。所以,如果男子的行为被认为属于盗窃,那他要是多次实施的话,就算每次金额都不大,累积的金额也不高,那他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你对男子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