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上海,26岁女子面试康复理疗师,73岁的董事长亲自接待让其倍感被重视,可令女子万万没想到的是,在面试过程中,对方不吭一声把裤子脱了,随后引导她往下推。 “你手要下面一点,下面痛一点,这一定要轻!你把我当病人!” 女子懵了,连忙表示“病人不这么治病的!正常点好吗!” 谁料,对方直接来了一句:“做我的干女儿把!” 据女子说这位董事长还自称是东华大学客座教授。自己随后便报了警。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女子还晒出了相关的录音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涉事73岁男子朱某因实施猥亵被行政拘留5日,但由于已满70周岁,不予执行拘留。 网友炸锅,不少网友直呼太坏了,还有网友表示年满70岁不拘留是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1、警方对涉事男子的处罚并无不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猥亵女子,警方对涉事男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并无不当,又考虑到涉事男子已经年满70周岁,同时作出不执行拘留的决定亦无不当。 2、不执行拘留并不代表没有任何后果!年满70岁也不能为所欲为! 一方面来说,虽然涉事男子因为年龄免于执行拘留,但是却有了违法记录,同时违法记录并不会消除,会伴随男子的余生,不仅会影响男子自己,还会影响男子子孙的学习、工作、生活等等。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男子已满70周岁违法不执行拘留,但是如果行为恶劣,构成犯罪,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太坏了!”上海,26岁女子面试康复理疗师,73岁的董事长亲自接待让其倍感被重视
墨醒泪满时
2025-03-05 19: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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