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28岁女子离婚后带着4岁的女儿,与比自己大28岁的男子恋爱同居,5年后,偶然发现对方对自己女儿动手动脚,明显不怀好意,与对方大吵一架后报警,结果竟又发现对方多次猥亵自己才9岁的女儿且已持续长达1年之久。因男子还曾使用自己的下体触碰女子女儿下体,结果悲剧了,不仅被以猥亵儿童、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男子获刑后,女子并没有放过男子,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男子索赔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据悉,11年前,28岁女子李某离婚后带着年仅4岁的女儿一起生活。后经朋友介绍,与比自己大28岁的男子姚某结识、恋爱、同居! 转眼5年过去了,李某偶然发现姚某触碰自己女儿的下体,且明显不怀好意,与姚某大吵了一架,而后报警。 结果报警后,警方发现姚某在过去的1年间,不仅多次猥亵李某女儿,还曾用自己的下体触碰过李某女儿的下体。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明确规定了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对方意愿如何,只要与对方发生关系,都按照强制猥亵或者强奸罪从重处罚。 同时因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对幼女的特殊保护,针对强奸行为,只要接触即视为犯罪既遂。 具体到本案,姚某悲剧了,最终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姚某不服曾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因对姚某的行为耿耿于怀,再加之,事发后李某的女儿变得性格孤僻,不爱与人交谈,无心上学,夜里也时常做噩梦,半夜哭醒,李某又以女儿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向姚某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复查费113.6元、复查交通费100元、复查误工费150元等共计50363.6元损失。 面对李某的控诉,姚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姚某没有参加诉讼,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根据李某提供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查明事情的经过属实,另查明事发后,李某女儿曾因精神问题就医治疗,临床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花费了医疗费113.6元。 这样判! 第一、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间,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首先指出,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李某女儿尚还年幼不存在工作的条件,主张误工费不予支持。 综上,最终判决姚某限期赔偿李某女儿医疗费113.6元、交通费100元和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40213.6元。 最后,害人之心不可有!姚某最终获刑赔偿都是罪有应得! 但是不得不说,实践中类似的熟人案件并不少见!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 这事您怎么看?
这套路太深了!广东惠州,一男子被女友要求买房后才能结婚,为此男子贷款百万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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