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年轻貌美的女子以恋爱结婚为名,先后至少与36名男子交往,并引导其到指定楼盘

白羊登义文 2025-03-04 00:37:34

广东,年轻貌美的女子以恋爱结婚为名,先后至少与36名男子交往,并引导其到指定楼盘购房。可交易完成后,女子开始玩“失踪”。男子发现上当受骗后,组团报警并追踪到一家已经人去楼空的传媒公司。36名男子均怀疑女子是“房托、演员”。

(来源:广东新闻今日关注)

陈先生(化名)今年30多岁,在广东深圳工作。去年4月,陈先生在上网时,认识一名年轻貌美,自称叫刘佳的女网友。

二人认识不久后,刘佳就邀约陈先生见面吃饭。陈先生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准备在高档餐厅相约见面。可刘佳却主动和陈先生说,没有必要浪费,要学会过日子。

刘佳的实诚让陈先生好感倍增,并认定对方就是自己的理想结婚对象。很快,二人线下见面三四次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刚确定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刘佳就以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为由,与陈先生讨论结婚事宜。

陈先生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可这时刘佳却说,想要见她的家长,要先有房。这样自己才敢带着去见家长,不然这事没戏。

见陈先生有点犹豫,刘佳又声称,自己不是要求陈先生在深圳买房,而是到与深圳很近的惠州去买。刘佳还声称自己很多亲戚也在那边买了房,各方面配套还不错。

带陈先生看房后,因见陈先生还在犹豫,刘佳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还主动先拿出3万元出来,为陈先生先支付了购房定金。

陈先生平时是很稳重的人,仍有所顾虑。但刘佳当面承诺会以两个人的名义去购房并贷款后,陈先生彻底心动了。毕竟,两个人的名字,房子以及房贷也是两个人的,也不用再担心刘佳事后会与自己分手。

可谁料,约了签购房和贷款合同时,刘佳就以各种理由不到场。骑虎难下的陈先生为了能与刘佳结婚,只能硬着头皮签名。

可一切手续办下来后,刘佳的态度360大转变。被质疑后,还将陈先生拉黑处理。

陈先生得知上当受骗后,开始追查并投诉。之后,陈先生才发现,与自己有同样经历的男子至少有36人,他们都被刘佳以同样的手段,引诱到当地几个楼盘买房。有几个甚至是买在同小区同一个单元楼。

更让陈先生无法接受的是,自称是刘佳的人,疑似是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而且,该公司的老板名下还有一家传媒公司。

因陈先生之前与刘佳见面时,曾在这家传媒公司附近,陈先生怀疑刘佳是“演员”。

目前,陈先生等36人已经组团在两地公安机关报了警,并又一起前往当地主管部门投诉楼盘开发商有涉嫌违法违规销售。

1、陈先生等人能否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我们都知道民法施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陈先生等人想要主张撤销合同,要先证明自己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的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证明被欺诈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刘佳虚构身份和结婚意图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如果陈先生有其他受害者相似经历的证词(报警后的陈述)及开发商或者中介公司有销售佣金分成协议等参与合谋的证据。

基本可以认为,刘佳是通过虚假的婚恋承诺诱导陈先生等人购房并导致其在误解中签订合同,进行可以主张购买合同无效。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注意!如果开发商无直接参与欺诈行为,仅因刘佳个人行为导致购房的或者陈先生等人无法举证,那想撤销合同就很困难。

2、刘佳构成诈骗罪么?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事实;三、被害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即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刘佳和陈先生等人所说的一切都是虚构(比如已婚)的,且从一开始其就无结婚意图,而是与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合谋通过“婚托”手段骗取购房佣金或分成,则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要注意的是,诈骗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还有人参与其中,就属于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

3、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反常必有妖”,尤其是刚认识不久,就涉及大额财产交易的,应当核实对方背景及购房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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