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油条50000元?”福建莆田,70岁农村老汉,为了维持生计,借钱去县城炸油条卖早点摊,没想到开业当天还没开张,却被市场监管局罚了50000元,老汉一气之下将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却犹如晴天霹雳!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方的天空,刚刚微微泛起鱼肚白。徐大爷就在亲戚朋友的目光中,慢慢远去。
70岁的老汉,本应该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如果不是生活所迫,谁又愿意远走他乡?
徐大爷一辈子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黄土地里刨食吃,虽然能吃饱穿暖,但也没有攒下什么钱。
随着年纪增长,干起农活来也有点力不从心,可是不干活就没有饭吃,这可愁坏了徐大爷。
一天,徐大爷的远房亲戚来探亲,徐大爷热情招待。
酒过三巡,茶过五味,这个远房亲戚便向徐大爷传授起了“生意经”。
徐大爷越听越入神:原来要挣大钱还得做生意。可是自己种了一辈子的地了,哪里会做什么生意呢?对了,自己会炸油条啊。
于是,在徐大爷的请求下,在亲戚和朋友的帮助下,自己借了点钱,在城里租了个小门面房,开起了早餐铺,主要卖点油条肠粉之类的。
想着自己可能很快就能实现“财富自由”的徐大爷,在开业前一天激动的辗转反侧,这就直接导致了第二天起床晚了。
“现在和面肯定来不及了。”徐大爷心里想着,又不想第一天开业就“迟到”。
为了节省时间,徐大爷在距离自己早餐店不远的农贸市场李某的店里买了3斤已经处理好的面团。
毕竟不是自己和面,也是第一天营业,为了不砸招牌,徐大爷决定油条炸出来以后,自己先尝尝,可以的话,再往外卖,毕竟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做不出来骗人的事。
徐大爷种地是一把好手,炸起油条来也丝毫不含糊。
面团经过徐大爷的手,很快就变成了金黄酥脆的油条。徐大爷尝了一根,蓬松酥脆,味道真是没的说。
徐大爷直接炸出来十几根,等待着这一天,或者是这一辈子第一位顾客。
顾客迟迟没等来,等来了2位自称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人员,两人买走5根油条,并支付了10块钱。
他们告诉徐大爷,这个油条是为了进行抽检使用。徐大爷虽然是农民出身,但也深知,吃进嘴里的东西可不敢马虎,于是积极的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测工作。
事情过去了一个月,徐大爷早就忙忘了这件事,可是这天早上刚开门,却收到了一份通知书。
就当仔细一看通知书的内容,徐大爷差点晕厥过去。
原来,工作人员对徐大爷的油条进行检测,查出在油条中的铝餐流量高出国家规定的90%,要对徐大爷罚款50000元。
徐大爷欲哭无泪,5万块钱,自己要挣多久啊。
这时徐大爷突然想起来,自己那天的面团是在外购买的,于是赶紧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工作人员。
可是李某却坚决否认徐大爷在自己这里购买过面团。
这下徐大爷彻底傻眼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却没想到,法院的判决让徐大爷当庭痛哭。
从法律角度来看,怎么分析这件事呢?
1、一审中,市场监管局称,对徐大爷油条的铝残留量进行检测发现,残留量为192mg/kg,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100mg/kg的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并且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具备资质认定,检测结果可以采信。
并且,在市监局对徐大爷早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铝成分超标、未使用完的面团,并且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个面团是来自李某的店内。
一审判决,对徐大爷进行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5万元。
2、一审后,徐大爷不服,认为市场监管局的取证行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并且市场监管局在处罚过程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徐大爷认为,自己作为早餐销售者,但市监局按照自己为生产者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于是,徐大爷提起了上诉。
还有,在这次的抽样检查中,只有2名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过来,并没有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陪同,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3、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4条和第17条关于抽样工作的有关规定: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时,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在行政执法人员陪同下由其他工作人员进行。
针对徐大爷的阐述,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在采样时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所以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违反了《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违反职权法定。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过程中,应当对样品进行现场封样,并且要经过被抽样经营者的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但工作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操作,所以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所以,二审法院判定撤销原判决。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你怎么看呢?
幻影浮生
一个月出结果?这期间有点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