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李先生结扎3个月后妻子又怀孕了,经检查,其精 子活跃度达到了3级,比正常人还活跃。为此李先生的结扎手术花了3200,他的妻子流产手术又花4800,里外里搭进去8000块,夫妻二人的身体和心理也都受到了伤害。李先生找到医院讨要说法,而医院的解释让他难以接受!
李先生蹲在医院走廊的角落里,手机屏幕的光打在他发青的眼圈上。
这是李先生自做过结扎手术后第三次来这家医院讨要说法,前两次都被一句“概率问题”打发回去。
此刻他划拉着手机里存的结扎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照片,最后一页签字栏里李国栋三个字写得特别用力,把纸都戳出个凹痕。
李先生和妻子一直恩爱有加,他们结婚8年,妻子怀过8次,有3次顺利生产,其他几胎都做了人流,目前他和妻子已经有3个孩子。
那次流产完,妻子躺在医院病床上,攥着他手说:“老公咱别再要了吧,我听见护士说刮宫器械响就发抖,太受罪了。”
当时李先生盯着病房天花板的霉斑,心疼的跟刀绞似的,他那么爱妻子,怎么会舍得让她再受罪?
后来他瞒着妻子,自己揣着5000钱去医院做的结扎,这在当地农村算得上离经叛道。
村里的老爷们去做结扎术的很少,就算结扎也都是女的去做。
当时李先生以为做了结扎就相当于上了保险,妻子再也不会因为怀孕再流产而受罪了。
令人没想到的是,李先生在结扎3个月后,妻子又查出来怀孕了,家里已经有了3个孩子,无奈之下只好再次做了流产。
事后,李先生去做了检查发现精 子活跃率高,活动力达到3级。
事实证明他做完结扎,精 子比正常人还活跃。
他找到医院要求他们给个说法,而医院反复解释说这是概率问题。
当时涉事医生并未出面,其他工作人员解释:“结扎3-6个月后仍然可能有怀孕的可能。”
“你这情况确实少见。”工作人员第3次重复这句话。
李先生已经忍无可忍,把手机往桌上一拍:“少跟我说虚的!你们术前说3个月后要复查,我隔天就来查了!”
他翻出检查报告,分析单上,活动力3级后面跟着个刺眼的"↑"符号。
而附注栏手写着:建议3个月后复查,可能仍有残存精。
多次反应后医院不给解决,李先生投诉到卫健委,双方才坐到一起协商。
调解现场,医务科的人搬出《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咬定他们术前告知到位,属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
李先生当场就被气乐了:“告知书上就提了句存在避孕失败可能,我要知道还能生孩子,费这劲挨一刀干啥?”
也就是说,医院虽主张已尽告知义务,但缺失关键风险提示,构成“不完全告知”的过错。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
比如"术后3个月需避孕"这种直接影响患者要不要怀孕的内容,必须书面明确告知,不能笼统带过。
而医院出具的那份知情同意书里,关于术后避孕失败概率、复查周期这些关键信息都是空白。
有关工作人员后来表示,医院要是把"术后3个月内需避孕"写进告知书,这官司他们还真未必输。
最绝的是赔偿金额。1.6万这个数,是把术前检查费、结扎手术费、人流手术费加一块,再抹了零头。
李先生妻子做人流那天,他蹲在手术室门口算账:结扎花了3200,现在流产又花4800,里外里搭进去8000,这还没算误工费和营养费。
这医院倒好,拿赔偿金当医药费报销单使。
要说这事给普通老百姓提了个醒:《医师法》第25条规定了,医生需用通俗语言解释病情。
比如不要说“存在避孕失败概率”,而需要说“100个人做完手术,可能有1-2个人还能让媳妇怀孕”这种老百姓通俗易懂的解释。
可实际操作中,那些“小概率、不排除可能性”的专业术语,跟天书没两样。
李先生到现在都没整明白,自己精 子活跃度3级到底算多严重,正常参考值明明是“3级以上为正常”。
而且,参照相关法律的充分告知原则,医院在避孕类手术中的告知义务同样严格。
普通患者在签知情同意书时,千万把“可能、概率”这些词问明白了。
比如医生说“可能有并发症”,您得接着问:“是百分之一还是千分之一?是不是贴个创可贴就能解决?”
千万别嫌麻烦,要具体了解清楚也是对自己负责,就算万一出事这也是救命符。
如果真碰上了医疗纠纷,可直接找卫健委和医调委来解决。
但前提是要保存好病历本、检查单、收费票据的,就算不打官司也能讨个说法。
还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医院要是推三阻四,直接打12320举报。
最终,将此事反映到辖区卫健委,经过协调医院赔偿李先生16000元。
对这个案例,你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