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因小事带走7岁的女儿离家出走20年,其丈夫多次劝其回家无果。20年后,女子出现在丈夫的丧礼上,要求分割丈夫100万遗产中的70万,守灵的儿子当然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女子将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哀乐在殡仪馆低回,32岁的陈默跪在父亲陈建国的遗像前,手指深深陷入冰冷的地砖。突然,灵堂外传来瓷器碎裂的脆响,他转头看见两个陌生女人——那个消失了整整二十年的母亲林秀兰,正将供奉的青花瓷瓶扫落在地,身后跟着姐姐陈雨欣。 "这房子、存款,我要分70万。"林秀兰将泛黄的结婚证拍在供桌上,香灰瞬间扬起,"我们婚姻还没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对半分。"陈雨欣紧跟着掏出手机,屏幕上显示着DNA检测报告:"我是陈家血脉,至少要15万。" 陈默万万也想不到,多年不见的母亲,出现在父亲的丧礼居然是为了这些!这让他不禁想到不堪回首的往事。 20年前的一天傍晚,7岁的陈默被激烈争吵惊醒。母亲林秀兰将衣物塞进旅行箱,父亲陈建国拽着她的衣角苦苦哀求:"孩子明天要期末考试......"话音未落,林秀兰甩开丈夫,扯着8岁的姐姐陈雨欣破门而出。次日清晨,陈默在衣柜深处摸到被撕碎的全家福,母亲和姐姐的影像永远定格在照片上。 此后二十年,父亲陈建国白天在建筑工地扛水泥,晚上在夜市修自行车。为了省下5毛钱公交车费,他步行十公里上下班;为了给儿子买辅导书,连续三个月只啃馒头咸菜。而陈默以暗下决心,努力学习,拿到985高校录取通知书。父亲躲在工地集装箱里哭湿了枕头。 陈默毕业后,回到家乡工作。需要买房结婚时,老人颤抖着将38万元积蓄拍在售楼处:"首付不够,爸再去借。" 陈默结婚生子,想要父亲不要工作,自己好好孝顺他时,父亲却因病去世。那种“子欲养而亲不待”的心疼,让陈默再也难以忍受,放声大哭了一场后,准备为父亲风风光光的举办丧礼。就在料理后事时,他消失二十年的母亲和姐姐突然出现。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林秀兰在法庭上,提出的自己诉讼理由: 1. 婚姻关系存续:林秀兰2010年起诉离婚被驳回,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需再次起诉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在陈建国死亡时,双方仍为合法夫妻。 2. 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所有。陈建国2019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陈默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3. 陈雨欣有继承权:陈雨欣作为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且其父从未支付抚养费,应补偿其缺失的父爱。 综上,她有权分割财产70万元,陈雨欣继承遗产15万元。 陈默则辩称: 1.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可判决离婚。林秀兰自2005年起未与陈建国共同生活,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已终止。 2. :购房款系陈建国个人积蓄,且房产登记在陈默名下,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关于赠与的规定。 3. 林秀兰存在遗弃家庭成员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丧失继承权;陈雨欣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遗产。 随后,陈默拿出了相关证据,证明母亲多年未回过家,未支付抚养费,房产证是他的名字等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林秀兰2010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至陈建国死亡,期间无任何夫妻共同生活迹象。《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分居时间远超法定期间,且无证据显示存在感情修复可能。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自2012年起已终止,林秀兰不具备配偶身份。 2019年购置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来源于陈建国2015-2019年工资收入,而林秀兰自2005年起未参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原则上为共同财产,但需结合具体使用情况。 鉴于林秀兰长期未尽夫妻扶养义务,且陈建国将工资收入全部用于抚养子女,该房产应视为陈建国个人财产(参考《民法典》第1066条关于婚姻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法院认定林秀兰存在持续二十年的遗弃行为,且无悔改表现,依法丧失继承权。 陈雨欣虽为婚生子女,但未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应少分遗产。结合其经济状况及陈建国生前意愿,酌定分得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林秀兰不享有继承权,陈雨欣分得遗产5万元,陈默继承全部遗产及赔偿金共计95万元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江苏,一女子因小事带走7岁的女儿离家出走20年,其丈夫多次劝其回家无果。20年后
重瓦下庆
2025-02-27 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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