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女子被公司裁员,公司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任何赔偿,仅在工作群发布减员通知后,就将女子踢出了群聊。女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要求公司向女子补发2个月的工资,并支付4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不服,将女子告上法庭,说公司经营困难,系依法减员,无需支付赔偿金,可法院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广东汕头中院 )
2023年11月,刘女士在微信工作群里看到一条通知,她原本以为是新的工作安排,可看过之后,立马懵了。
通知的大致内容为因公司效益不好,决定减员,而裁减人员正是刘女士的名字。通知还说,让她收到消息后尽快到公司协商处理相关事宜,薪资考勤及社保结算自通知之日止。
刘女士一时不知所措,还没来得及在群里说话,就被管理员直接从群里踢了出去。
之后,也没有人跟她沟通离职以及劳动赔偿的事情。
她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从未想过以这样的方式离开。
并且更让她难过的是,公司在裁员之前,从未跟她有过任何形式的沟通,既没有说接下来的工资怎么发放,也没有跟自己沟通过赔偿方案,甚至连解释,都没有一句。
刘女士试图跟公司沟通,她觉得公司在工作群发布通知,又将自己移出工作群,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双方沟通未果后,刘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向刘女士支付2023年10月和2023年11月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
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了工资,但是对于45000元的赔偿金他们不予认可。
公司认为当初在工作群发布的通知仅为协商意向书,刘女士没有给予确认,并且公司经营困难,自2023年11月起,公司停止营业,全体员工停工,公司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他们无需支付4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公司主张经营困难,可以依法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主张,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公司结束了所有经营活动,全体员工停工,公司张贴了清算公告,告知全体员工公司决定进行解散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跟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2、即使因经营困难裁员,也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或做出相应的补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系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而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合法合规处理用工关系。
法院查明2023年11月,在发布裁员通知前,案涉公司并未张贴减员公告,也没有跟刘女士沟通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事宜,直到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才补发2023年10月和2023年11月的工资。
公司于2024年2月张贴清算解散公告,该公告是在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才张贴的,并且公司无法证明跟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前,履行了法定裁员流程。
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院认为公司和刘女士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未提前跟刘女士沟通的情况下,在工作群发布通知,将刘女士裁员,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酌情判定公司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
即使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处理,也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经营状况,并跟员工协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广州日报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