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发生火灾,谁会被处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及问责。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由市级政府调查处理,重大火灾由省级政府调查处理,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责任单位(场所)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追责,一种是问责。 被追责的对象是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场所)的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由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被问责的对象是对火灾发生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按职责形式可分为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法定)监管。 以“九小场所”中的养老院为例,养老院所在地的(居)委会及各级政府负属地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综合(法定)监管责任。 被问责对象一般不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是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但失职渎职或涉嫌其他犯罪的人员除外。
“九小场所”发生火灾,谁会被处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8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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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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