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女子开大货车,拉10吨鸡粪进村,被一五六十岁男子,带着10几个人拦住,跟她索要5000元“过路费”,说这条路是村里去年修的,不给不让过。女子觉得这跟抢钱差不多,愤怒报了警,没想到,当着民警的面,女子还是被要走1500元。
2月23日,徐女士开着她的货车拉着10吨鸡粪,给货主送货。
徐女士是个女司机,一般开大货车的都是男士,很少有女子,毕竟这一行又辛苦又危险,男子都不一定吃得消。
但为了养家糊口,徐女士硬是坚持下来了,每天风雨无阻,起早贪黑,回到家累的浑身散了架一样疼,但上有老下有小,她一天都不舍得休息,每天都疲于奔命。
23日,她受雇一个在某村承包土地种大棚菜的菜农,把10吨鸡粪拉到他的菜地做肥料。
她装上鸡粪,就直奔目的地,万万没想到,进了村后,一个看似五六十岁的男子,领着10几个人,竟然把她的车子拦住了。
徐女士一头雾水,问他们有何贵干?那个领头男子说,这条村路是村里去年修的,徐女士必须留下5000过路费,否则别想走。
徐女士第一反应,就是自己光天化日之下遇到抢劫的了,而且这么理直气壮,她赶紧给货主打电话。
货主来了,但他也不是本村人,是在这里承包土地种大棚菜的,人微言轻,说话也不好使。
在徐女士看来,这车鸡粪也不值5000元,自己运费也没多少钱,这钱无论是她,还是货主都不可能掏,如果百八十的还能过得去,村民张口要5000,真是狮子大开口。
无奈。她选择报警,没想到,民警来了,村民还是寸步不让,民警问领头的男子,如果不让进,为啥不在路口设置警示牌?
村民们被问的哑口无言,但是还是寸步不让,还让民警离开,不要插手这件事。
对于村民的嚣张跋扈,徐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在她看来,她10吨鸡粪并不重,如果把村路扎坏了,跟她索赔5000她认,她既没超载,也没压坏水泥路面,凭啥张口就5000?
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又来了个男子,貌似说话有点份量,他把5000降到1500。
徐女士一看,不交钱是肯定不行的,她还有其他货要送,不能在这里瞎耽误功夫,就只能认掏1500元。
货主还行,替她分担了1000,她承担了500,但这车货不但没挣到钱,反而赔了。
但让她无语的是,1500元并没给她票据,她一气之下,把视频公布出来。
相关部门回复,正在核实。
有人说,实事求是说,如果路是村里集资修的,是不能放大货车进入,先例一开,路没几天就压坏了,不妥的应该树立大货车禁行标志,尤其这次不应该收费。
谁也不帮,就事论事请勿喷,十多吨的货车压在乡镇级的水坭路上确实会造成损坏,虽然表面上看不出来,但结构上可能造成破坏,假如大家要较真可请第三方有关机构检测,如无损坏就应该退回1500元,如有损坏那可能5000元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了。
车不是路过是去送货,不管包地的也好村民也好人家有需求就不能不让进,修了路怕压那修啥路?怕压就别修不能剥夺村民的正常进车需求!更不能收费,否则违法!
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村民集体拦截徐女士的货车,属于非法拦截机动车的行为,影响了货车的正常行驶。尽管他们声称是为了保护村路,但这种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情节较重,相关村民可能会面临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徐女士作为货车司机,她运输行为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虽然对村路享有使用权,但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无理阻碍他人的正常通行。
村民的行为可能妨碍了徐女士的正常通行权,违背了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价格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不合法的收费行为。不合法收费是指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或者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村民向徐女士索要5000元“过路费”,并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合法的收费行为。
即使后来降至1500元,也并没提供任何票据或合法收费证明。这种行为违反了规定,徐女士有权拒绝支付,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村民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站得住脚。他们非法拦截机动车、妨碍他人正常通行,并进行不合法的收费。
徐女士有权报警并要求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村民坚持不改正,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