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阿婆房子拆迁后分得6套房子,她给儿子3套,小女儿1套,自己2套,之后又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小女儿一套。分完房子后,儿子跟她不联系,大女儿也很少来往,小女儿照顾老人6年后,找到大姐,让大姐跟她共同照顾8旬母亲,愿意把母亲一套房给大姐。但她的提议却遭到姐夫拒绝。老人6套房3个子女,为何没人养老?大女儿和儿子的话揭开真相。
阿花找到调解员,诉说着心中的委屈和烦闷。
原来,阿花家姐第三人,她是老小。
最开始,他们一家人和睦相处,度过了很多欢乐时光。
父亲去世后,姐弟三人一起孝敬母亲,其乐融融。
一切变故发生在房子拆迁后。
那一年,他们的母亲黄阿婆名下老房子拆迁,一共分得6套拆迁房。
按理说,有6套房,如果老人给三子女每人一套,她自己留三套出租,每月收取租金,也足以保障她晚年生活无忧。
但黄阿婆却做出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决定。
她把其中三套房分给儿子,把其中一套给小女儿,另外两套她自己留着。
后来,她干脆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也给了小女儿。
于是,他们家房子就变成儿子3套,小女儿2套(其中一套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自己一套。
明明有六套房,全家每个人都有,唯独大女儿一无所有。
别人都说黄阿婆这事办的不合适。大女儿女婿也气得不行。
分家后,儿子常年不回来,大女儿不管,只有阿花一人管母亲。
她每天给母亲做饭洗衣,还要顾着她自己的家。
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六年,这一年,54岁的小女儿因身体出现各种毛病,无力再一人照顾母亲,于是她找来调解员,想让大姐跟她一同照顾母亲,她愿意把母亲名下那套房给大姐。
但阿花的提议却遭到大姐夫阿健拒绝。
阿健说,原来母亲跟他们在一栋楼上住着,母亲分房不公让他和妻子很伤心,但是他们也尽力照顾老人。
但他每月工资只有两三千,家里实在入不敷出,也没办法给老人更好的生活。久而久之,母亲嫌弃他们做的饭不好吃,伙食太差。
他们知道母亲手中有50万,心想哪怕母亲拿出来一点,也能给她老人家改善生活。但母亲一分也不拿,在跟他们同住六年后,竟搬到阿花那里去了。
现在小姨子提出共同照顾老人,给自己一套房子,但自家不缺房子。还不如把房子卖了,给母亲养老。
大女儿阿红也生气地说,造成如今这副局面,都是母亲偏心所致。母亲不舍得给她一分钱,却把钱给妹妹装修房子。母亲的所作所为让她寒心。
眼看姐妹俩各说各有理。调解员又找到老人儿子阿强,阿强却说,他已经10年没跟母亲联系了。不是他不想孝顺母亲,实在是母亲脾气太坏,母亲说的话做的事都让他寒心。
一个八旬老人,有三个子女,六套房子,她手握这么多财富,晚年竟无人赡养她。让人唏嘘。
对此,有人说,都是老人偏心,为何不给大女儿一套?
有人说:别看儿子分了三套,儿子户口在老宅内,那是儿子应得的。小女儿最沾光了。她一人得了两套房,还让大姐跟她一起照顾母亲,还装好人把母亲的房子给大姐。她应该卖掉一套房给母亲养老。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如果六套拆迁后在黄阿婆名下,把房子分给谁是她的自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如果老房子产权在黄阿婆名下,那么因老宅拆迁分得的六套房就是老人的个人财产。
老人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处分权,她想把房子给谁,是她的自由。
2、即便老人没有分给大女儿房子,大女儿依旧要对她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赡养老人。
本案中,虽然老人没有给大女儿分房让人气愤,但大女儿也应该尽到她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
3、虽然老人没给大女儿分房是她的权利,但她这么做却对大女儿很不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老人有三个子女,虽然房子是她一个人的,但为人母亲,应该对三个子女一视同仁。
她把房子给儿子三套,给小女儿两套,却不给大女儿一套。
大女儿却要跟弟弟妹妹一样,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这么做,对大女儿很不公平。
在调解员劝说下,最终三姐弟达成协议,把母亲名下那套房子卖掉,做养老费用。
老人是一个家的根基,为人父母,固然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起码也要做到公平公正。
一个家庭子女不睦,多数是老人偏心所致。
希望每个孩子,都能被父母善待,希望每个老人,都能老有所养。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