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59岁男子在小区乘电梯,突然,电梯从17层极速坠落到负2层,正在男子

肆时说说 2025-02-22 21:51:55

云南昆明,一59岁男子在小区乘电梯,突然,电梯从17层极速坠落到负2层,正在男子懵圈时,电梯又猛冲到33楼,男子脑袋被撞,不幸当场身亡,出了事,吓得业主都不敢坐电梯了,要求维保公司对小区所有电梯维修检测。

据报道,2月18日晚,59岁的韦先生上楼取绳子,上了电梯后,电梯运行到17层,突然失控,就像过山车一样从17层急速坠落到负2层。

就在韦先生惊魂未定时,电梯又抽风一样,从负2层猛冲到33楼。

不幸的韦先生头部遭受重创后出血,当场身亡。

有人留言说:我们是同一栋楼,那天晚上我听到巨响。后面才知道是出事了。

有懂行的表示,冲顶只有一个可能,就是抱闸失效,因为配重比轿厢重好多,所以轿厢才会冲顶,维修和检验都要负责。

十年二十年后,住高楼真的很不安全!只听说电梯有坠落,还第一次听说有冲顶,而且是两种都全有了。曾经看到很多修电梯的说,电梯绝对没问题,有这个保护有那个锁。真出事了他们就不吭声了。

目前,相关部门已调取电梯的维保记录,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小区物业事发后要求维保公司对所有电梯进行了检修检测,业主们也人心惶惶,不敢乘电梯了。

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能是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应对电梯的安全负责。

如果调查发现,使用单位在电梯的安全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疏漏,导致电梯出现故障并造成事故,则使用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物业作为电梯的管理者,有责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如果电梯因管理不善、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故障并造成人员伤亡,物业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韦先生的不幸身亡,小区物业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电梯事故调查结果显示,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在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因此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那么这些责任人员可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一电梯事故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刑事责任。

具体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确定。

大家觉得,还是住低层楼安全,现在很多旧楼非要装电梯,那些人只图一时的方便,装拉肯定后悔。我就坚决不同意装电梯。

下坠不可怕,冲顶就像是汽车撞击,没有安全带,人直接飞出去了,电梯里人直接整个撞上顶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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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