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男子在半夜11点结束酒局回家,因醉酒躺在马路上睡着了。不料,因路上照明不足,男子先是被骑电动车的12岁男孩撞上,又接着被18岁女孩骑着电动车撞上。不过,男孩因为害怕选择逃走,是女孩撞人后选择报警。事后,男子治好病反手就把男孩、女孩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62万余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张某18岁,是一名中学生,刘某12岁,还在上初中。
一年前,男子黄某结束了酒局准备回家,因为喝了不少酒,黄某还没到家,便直接躺在马路上睡着了。
晚上11时许,放学后的刘某骑着电动车回家,因为该路段照明相对较差,再加上刘某骑车速度较快,撞到了躺在马路上的黄某。
刘某见撞到了人,因为害怕选择了逃离现场。
几分钟后,放学的张某也经过这里,同样撞上了黄某。
黄某因为被刘某撞伤还没缓过劲来,再次被撞后也没发出任何的声音。
不过张某觉察到自己撞人后,立刻停车查看情况,并及时拨通了急救电话与报警电话。
交警通过路边的监控,基本上还原了整个事故的经过。无论是黄某、刘某还是张某,均应该为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黄某因伤势过重,在医院花费了几十万才恢复健康。事后,黄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张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张某提出以下理由: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刘某应负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张某被撞伤后,经医院鉴定为颅脑损伤,肾脏受损,仅治疗费就花了几十万。无论是身体还是金钱,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故张某有权要求赔偿。
刘某父母辩称:
事发时刘某年仅12周岁,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遇到此类事故后,缺乏正确的判决,符合该年龄段的正常反应。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另黄某醉酒后躺在马路上睡觉,忽视自身安全的同时,也是对来往行人的不负责任,故黄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张某辩称:
黄某醉酒后躺在马路上睡觉,是被刘某撞伤的。虽然自己也撞到了黄某,但是从黄某的反应来看,黄某此时已经受伤严重了。
另外,张某在事后没有逃跑,并拨通急救电话,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故应该从轻或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对三方进行责任划分。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现场监控、当事人供述、医院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并确定如下事实。
黄某醉酒后在马路上睡着,是诱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黄某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刘某虽然属于未成年人,但是撞人之后不仅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反而是选择逃跑,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刘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随时留意路面的情况,因疏于对现场的观察导致事故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判定刘某承担55%,黄某承担30%,张某承担15%。
法院认定本次事故各项损失为62万余元,三方根据上述责任划分,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