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说当初二人离婚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的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夫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22 21:46:33

北京,女子将前夫告上法庭,说当初二人离婚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的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男子却说:当初离婚是女方提出来的,双方就财产分割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3个孩子归女方抚养,自己每月支付三个子女抚养费每人50000元,家里的三套房产拿了2套给女方,自己只留了1套,两人已经离婚,再无纠葛。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海淀法院)

2012年,李女士和张先生喜结连理,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了3个子女,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张先生常年在外地打拼,夫妻二人聚少离多,两地分居生活。

2019年,两人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双方约定:3个子女跟着李女士居住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三个子女抚养费每人500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两套房子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套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还把自己名下某公司的股份全部给了李女士。

离婚后,李女士多次找到张先生,希望两人复婚,可张先生却不肯同意。

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说当初是张先生骗自己签字的,两人离婚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的假离婚,那份离婚协议不作数,她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张先生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他说当初两人两地分居,感情不和,李女士坚持要求离婚,自己只能同意。

双方当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沟通,两人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再无纠葛,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讼诉请求。

1、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说法,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不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假离婚为由反悔。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在双方签订,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义务。

法院查明:李女士和张先生于2019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做出了约定。

2、正常情况下,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恢复单身状态,婚姻关系终止,但是李女士却主张自己是受到欺骗张先生欺骗离婚,离婚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李女士称当初是为了让子女上学,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可两人离婚后,仍一起共同生活,她提交了一些录音、录像和相片作为证据。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夫妻双方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主张双方是为了孩子上学办理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是法院查明,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当地的入学政策表明,两人即使不离婚,孩子也能正常上学,李女士无需以单亲家庭的身份去申请入学名额。

因此,李女士主张为了孩子上学,签署离婚协议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李女士提供的录音、录像、相片等资料,不能证明其和张先生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事实。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两人离婚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过了法定程序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签字需谨慎,一旦签订,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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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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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