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七旬残障老人在母亲过世后独自一人继承房产,因弟弟自愿放弃继承权。可就在公证书办完5个月后,老人被赶出家门,房子被弟弟以218万卖了,还侵吞了老人2.7万的退休金。老人气愤的要起诉,法院却说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起诉,得由监护人代为起诉,而监护人正是老人的弟弟。难道老人的损失就要不回来了?民事检察官抽丝剥茧找到了突破口,终于还老人一个正义。 若不是祝大强被新房东从房子里赶了出去,他可能永远都不会发现弟弟祝大伟对他做出过那么过分的事情,甚至都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祝大强是一个听力三级残疾、视力四级残疾的残障人士,成年后也跟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怕祝大强晚年没有保障,于是将房产的一半写在了祝大强的名下。 虽然祝大强在听觉和视觉上是残疾人,但一点也不妨碍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祝大强在印刷厂勤勤恳恳的干了大半辈子,终于熬到退休,每个月有上千元的退休金。 本想着要让母亲过上好日子的时候,母亲却撒手人寰,只留祝大强和弟弟祝大伟两个人相依为命。 祝大伟主动提出要放弃房子的继承权,把房产都由祝大强一人继承,这样以后要是转让的时候,就能不用交税。 祝大强本以为弟弟是为自己考虑,却不曾想这是祝大伟开始下的第一颗棋子。 在祝大伟陪同祝大强去办理继承公证5个月后,祝大强就被人从房子里请了出去,因对方拿着房子的房产证,而房产证上却不是祝大强的名字。 祝大强没有打算卖房,那么房子又是谁卖的呢?房子的房产证也就去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拿出来过,然后他就再也没见过房本了。 祝大强赶紧联系祝大伟,祝大伟爽快承认卖了房,但会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给祝大强一个更大更宽敞的地方居住,也能让他们兄弟二人住在一起。 祝大强相信亲弟弟不会诓骗自己,于是就找到朋友借宿。但是也不能白住,该给的钱还是要给的,于是祝大强就打算把几年攒下来的退休金取出来。 可当祝大强去取钱时,却被告知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早在祝大强来之前被提取一空,而取钱的人就是祝大伟。 因祝大强的身份证要进行更换,是祝大伟帮忙去办理的,应该就是那个时候代替祝大强取走了所有的存款。 朋友觉得事情有蹊跷,既然公证书都已经办理完成,祝大强没有亲自到场,房子又是怎么卖掉的,而且先卖房再买房的事情,为什么又没有提前说明原因呢? 祝大伟没有告知祝大强就将退休账户里的钱全部提走,又是怎么做到的呢? 祝大强虽然听力和视力有缺陷,但是心智的健全的,他很清楚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于是到法院打算起诉祝大伟。 来到法院时,一切谜团终于有了答案。法院告知祝大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独立提起诉讼,只能由监护人代为起诉,而监护人就是祝大伟。 早在母亲过世前,祝大伟就曾带祝大强去做过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果被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是祝大强却完全不知情。 若是想要解决整件事,就得找到这团乱麻的源头。民事检察官认为,只有恢复祝大强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才能抽丝剥茧,逐层破茧。 根据《民法典》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于是在民事检察官的帮助下,祝大强重新做了一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这次并没有传递信息的偏差,鉴定结果证实祝大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祝大强毫不犹豫将祝大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房产和存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祝大伟用手段让自己成为哥哥祝大强的监护人,那么就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但是祝大伟却打起了祝大强房产和存款的算盘,用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将房产卖掉,取出祝大强的存款。 虽然祝大伟声称是为了兄弟俩以后住一起,卖房是为了换大房子。 但是法院查明后得知,祝大伟的确买了150万的房产,但却是祝大伟一个人的名字,卖房剩余的钱用来给祝大伟的儿子结婚使用了。 不仅如此,祝大伟还不甘心,将祝大强退休金接收的银行账户变更为自己的卡,并取走祝大强2.7万退休金,侵犯了祝大强的合法权益。 虽然祝大伟辩解取款是为了给祝大强生活费、支付鉴定费,但未能提供证据作证,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祝大伟归还218万卖房款和2.7万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人物均为化名)
上海,七旬残障老人在母亲过世后独自一人继承房产,因弟弟自愿放弃继承权。可就在公证
重瓦下庆
2025-02-21 0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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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斤月
没搞明白?按此文表达,祝大伟有欺诈,非法侵占,数额巨大,完全可做刑事案而司法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