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拿11万炒股,为了稳赚不赔,一夜暴富,他花16000元,找了个公司指导自己,完全是按照对方说的去操作,没想到没赚钱,反而亏了三四万,男子彻底慌了,再这样下去,底裤都会亏掉。他让公司工作人员推荐股票,对方就敷衍搪塞他,男子怒了,要求退还16000,不跟他们玩了。
2024年下半年,50多岁的老冯觉得股票行情挺好,看别人挣得盆满钵满,很是眼红,于是,他也决定拿出11万积蓄试试运气。
但毕竟他没经验,怕赔个底朝天,就在网上找了家推荐股票的公司,为自己保驾护航。
但费用要16000元,这不是一个小数目,老冯就决定让自己儿子小冯,去杭州这家公司实地考察。
2024年11月,小冯肩负着考察的使命,来到这家公司,觉得还挺专业,挺正规的,就交了16000元,购买了指导服务,还签了合同。
这家公司经常给讲一些势头好的股票,还进行股票推荐,老冯言听计从,就按照这家公司推荐的股票,一点都不自己擅作主张。
可万万没想到,他不但没挣到钱,反而11万亏了三四万。
可把老冯心疼坏了,眼瞅着11万本金越来越少,他心急如焚,给指导老师发去微信求助,可对方不是敷衍就是应付。
他可是花了16000元的,花这么多钱,就是为了得到指导,赚不赚钱先放一边,最起码别赔钱呀。
毕竟股票有风险,他能理解,可这才多久呀,竟然赔了三四万,那么,他16000元花的有啥价值?就是他自己瞎胡买,也不至于赔这么多吧。
老冯觉得,这家公司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后续跟进都有问题。
于是,老冯觉得他16000元花的冤,被这家公司忽悠了,他派儿子小冯去公司解除合同,不跟他们玩了。
小冯怕这家公司耍赖,就求助了媒体,公司工作人员迫于压力,说要内部商量一下,让小冯等结果。
那么,法律上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老冯与该公司签订了有偿的委托合同,即支付16000元获取股票投资指导服务。
如果该公司没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效指导,或因他的指导,导致老冯遭受损失,且该损失可归因于公司的过错,则老冯有权要求公司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关键在于证明公司的指导行为存在过错,并与老冯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该公司没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令老冯满意的股票投资指导服务即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则老冯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继续提供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如提供更专业的指导、调整投资策略等,或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审查老冯与该公司的合同时,需确保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有效,则上述关于违约责任和赔偿的规定才适用。
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保底条款,即保证老冯不亏损或保证固定回报,则该条款可能因违反金融市场基本规则而被认定为无效,但这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老冯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前提是能够证明公司的指导行为存在过错,并与老冯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在此案例中,老冯应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