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确定被停职!台最高行政法院驳回抗告:复职“有害于公益” 停职中的宜兰县长

鳄鱼国际说 2025-02-21 05:20:39

林姿妙确定被停职!台最高行政法院驳回抗告:复职“有害于公益”

停职中的宜兰县长林姿妙因贪污治罪条例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被法院判刑12年6个月,并遭台内政部门停职。林姿妙声请停止执行停职遭一审驳回,提抗告。二审今(20)日驳回确定。

林姿妙涉嫌贪污、洗钱遭起诉,宜兰地方法院去年底依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洗钱防制法特殊洗钱罪,判处林姿妙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台内政部门依台“县市制度法”第78条第1项第1款规定,通知林姿妙停止其县长职务及薪给,并自2024年12月31日起生效。林姿妙今年1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一审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林姿妙的申请于法不合,予以驳回,林姿妙不服提起抗告,二审由台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二审今天认定,贪污治罪条例的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既属贪污治罪条例之罪,公务员如果涉犯该罪,并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主管机关依地方制度规定的文义停止其职务,于法有据。

至于台“县市制度法”第78条第1项第1款但书未将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包含在内,是否如林姿妙所指属立法上的疏漏,而就算是立法疏漏,是否即会导致原处分违法,而且原处分关于停职期间不发给半俸的决定是否属合义务性裁量,仍待本案诉讼经证据调查程序,由两造为事实上及法律上适当完全辩论,才能认定。

二审指出,如果藉由停止执行的声请以图时间延宕而达遂行县长等行政首长职务,如此将有害于公益,并将使“县市制度法”设立停职的制度失本规范意义,依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难以准许,因此驳回抗告,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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