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和妻子骑助动车回家,路上妻子被一醉酒小伙撞到摔跤,男子看小伙想逃逸,情急之下拉住小伙的车,不料,小伙被拉倒摔伤,造成10级伤残,小伙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万,男子: 他酒驾撞人后逃逸我才拉他的,如果他撞人后停车,也不会这样,最终,法院这么判。
陆伟和老婆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从公司到家里路程还挺远,搭车吧,费时又费钱,所以,他们一人买了一部助动车。
自从买了助动车后,上下班方便了很多,不用再挤公交,也不担心会堵车。
那天,陆伟和老婆小丽骑着助动车从公司出来,两人一前一后,往家的方向骑去,陆伟在前面,小丽跟在后面。
因为正直下班高峰期,路上人特别多,他们的车速只能一慢再慢。
本来一切顺利,很快就到家了,谁料,刚到半路却出事了。
陆伟在前面骑着车,突然听到身后传来“啪”的巨大响声,他忍不住回头看。
竟然发现,小丽连人带车摔倒在路上,她一边努力爬起来,一边指着前面一个小伙子说,你撞到我了。
陆伟顺着小丽指的方向看,发现肇事者正从自己身边经过,对方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像是在加速车子。
陆伟特别生气,顾不上那么多,他直接伸手拉住小伙的车子手把。
小伙车速很快,突然被人这么一拉,失去平衡的他直接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陆伟急忙停车,转身回去扶起老婆,所幸老婆小丽伤得不是很重。
再看看小伙,他吃痛地躺在地上,嘴里还不停地喊“哎哟、哎哟”。
陆伟看他那痛苦的表情,知道他不是装出来的。
肇事者摔伤了,这是陆伟意料不到的,也不是他想要的结果,他只是想拦停肇事者,没想到他竟然摔得这么重。
陆伟过去扶起男子,闻到他满身的酒气,陆伟特别生气,喝了酒还在路上骑车,他这是对别人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之后,肇事者被送到医院救治。
经过医生检查,小伙子右胫骨上段,胫骨平台及右腓骨近段粉碎性骨折。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肇事小伙右膝关节遗留有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10级伤残。
肇事小伙承认,事发当天,自己喝了半瓶啤酒,不过,脑子还是很清醒的,也没有醉酒的状态。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肇事小伙当天存在开车逃逸的行为。
肇事小伙把陆伟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的伤情是陆伟不当行为导致,他应该赔偿自己残疾人赔偿金、医疗费等30万元。
肇事小伙认为,陆伟在其骑行助动车时擅自拖拽车头和胳膊致自己摔倒被砸伤,陆伟有重大过错,他的行为与自己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侵权责任。
可陆伟却辩称,肇事小伙当时刚喝过酒,属于醉驾,醉驾撞人后逃逸,自己才拉他的车把,如果小伙没有逃逸,他也不会摔伤。
所以,归根结底是小伙的错。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肇事小伙酒后开车,属于醉驾,是违法行为。
酒驾本身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肇事逃逸,刑罚会加重。
2. 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
肇事逃逸是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肇事小伙酒驾撞人后逃逸,这一行为不仅加重了他的刑事责任,也影响了民事责任的认定。
3. 陆伟拉住小伙车子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陆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法侵害的存在:肇事小伙酒驾撞人后逃逸,属于不法侵害在先。
紧迫性:肇事小伙逃逸时,陆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及时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合理性:陆伟拉住傅强的车把是为了阻止其逃逸,并未超出合理限度。
4. 民事责任的认定 法院最终驳回了小伙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陆伟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肇事小伙的伤残是其自身逃逸行为导致的,与陆伟的合理阻止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总结: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酒驾和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陆伟的行为虽导致小伙受伤,但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小伙的逃逸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法律要求,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胄入斗牛
在此应为这个法官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