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男生与女友吵架后,提出分手,后见女友不愿意分手,说分手必须死一个,表示自己先死。随后,男生在女友的提议下和女友一起去买了一瓶农药倒进饮料中。男生喝了一口没有咽下又吐了出来,并将农药与饮料的混合物倒掉。其女友则直接将农药瓶中剩余的农药喝了。男生见状连忙将农药从女友手中抢了过来,并让女友将农药吐出来,后见女友昏迷将女友送医治疗,结果女友虽然救了过来,但是落下6级伤残。事后,男生女友难以释怀,将男生及出售农药的商家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生刘某与女生毕某均系某中学学生,同时还是男女朋友关系。
2年前的一天下午,毕某去一广场找刘某,与刘某见面后,因感情纠葛与刘某发生矛盾、争吵。
随后,刘某向毕某提出分手。毕某则表示:“分手可以,必须死一个!”
刘某说:“我去死!”随后,在毕某的提议下,骑着电动车带着毕某去药店买一种叫“美沙”的感冒药。
因跑了几家药店,都没有买到这种药,路过一市场时,毕某看到一兽药店,让刘某停车,前往店内询问兽药店老板卖的有没有农药。
听闻兽药店老板表示没有,附近有家商店有。便前往兽药店所说的商店。
到了该商店,毕某见有人在买敌敌畏,便向老板表示自己也要买敌敌畏。
该商店的老板见毕某还是个孩子,便没有卖给她。
随后,毕某不死心又到该商店对面的一家农资种子化肥经销处,购买敌敌畏。
农资种子化肥经销处的老板,没有多想,便卖给了毕某1瓶250ml的敌敌畏。
买到农药后,毕某和刘某一同骑车前往附近的山上,途中又买了一瓶饮料。
到了山上后,毕某和刘某将农药和饮料混在一起,由刘某先喝了一口。
刘某虽然喝了农药,但是并没有咽下去,而后又吐了,并将农药和饮料全部倒掉。
怎料,毕某见状拿起农药瓶,直接将农药瓶中剩余的农药喝了。
刘某慌了,连忙从毕某手中夺过农药,并让毕某将农药吐出来,后见毕某晕倒,拨打120、110将毕某送医抢救。
万幸的是经过数日的抢救,毕某最终脱离生命危险,可不幸的是,毕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落得个6级伤残。
事后,毕某难以释怀,于是将刘某及农资种子化肥经销处告上法庭,要求二方共同承担毕某死亡70%的责任,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等共计44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本案起因系毕某与刘某因谈恋爱发生矛盾所引起。
本起自杀事件,系由毕某提议,并且由毕某购买用于自杀的农药,且实施自杀行为时毕某态度坚决,在刘某中止自杀行为后,自行拿过“敌敌畏”瓶子喝了几口,因此导致其身体受损而致残,毕某在本起事件中起主要作用,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在毕某的提议自杀的情况下,未表示反对,表示“我先死”在毕某购买农药、选择自杀地点、勾兑农药时均未采取有效行为予以制止,并且先喝掺有敌敌畏的饮料后吐出终止了自杀行为,在本起事件中起次要作用,且其随后采取的将掺有敌敌畏的饮料倒掉、在毕某昏迷后打120电话对原告进行抢救等行为客观上挽救了毕某的生命,降低农药对毕某身体损伤,亦可减轻其责任。
农资种子化肥经销处作为专门售卖农药的商店,明知敌敌畏农药具备一定的毒性,但在毕某某购买敌敌畏时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审查,也没有要求登记,在本起事件中应负部分责任,对毕某受到的损害应负相应的责任。
结合案情,一审法院认为由毕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农资种子化肥经销处承担10%的责任为宜。
考虑到事发时,刘某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高中未毕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事发后,其父母替毕某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核定毕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刘某及其父母限期赔偿毕某17.1万余元,农资种子化肥经销处限期赔偿毕某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第一、毕某在刘某将农药和饮料的混合物倒掉后,捡起了农药瓶并背过身去阻止了刘某的阻止行为将农药瓶中残存的敌敌畏喝下,说明毕某的自杀或者自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且决绝的,完全是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所谓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刘某喝了一口兑了敌敌畏的饮料后吐出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其根本就不想自杀,其阻止毕某喝药的行为也充分地说明其更不想毕某某自杀,只是在毕某的强势之下通过毕某所设计的方式倒逼毕某同意分手而已。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本起事故中,从毕某提出自杀时开始,到配合毕某购买农药、带毕某至自杀地点,勾兑农药时,应意识到损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均未采取有效行为予以制止,故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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