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女子去某品牌内衣店做导购,没想到,她才干了4天,主管就让她试穿文胸拍视频发群里,而且,还让她把脏内裤洗了卖给顾客,卖不出去就让她买了自己穿,不买就扣工资。女子大跌眼镜,她怕视频外流拒绝拍摄,直接辞职走人了,试用期竟然不给发工资。内衣店:没侵犯导购隐私,为了让她们学知识。
刘女士去内衣店应聘导购,她觉得这份工作很适合自己,哪个女性不有几套内衣呀,根据顾客的需求推销内衣,对她来说游刃有余。
刘女士被加入工作群里,开始了试用期,可她干了4天,主管和总监就在群里,让她们在试用期里的员工,穿上自家店里卖的内衣,拍视频发群里。
这是什么操作,主管和总监怎么还有这种特殊癖好?刘女士心里非常排斥,立马提高了警惕,她怕视频传出去,那自己就声名狼藉了。
说实话,即使主管不要求拍视频,刘女士都萌生退意了。
因为,内衣店竟然让导购把落灰或者脏污的内裤,洗干净后,挂在架子上推销给顾客,如果卖不出去,就要求导购自己买回家。
如果导购不买,那就分摊在每个人头上,从她们工资里扣钱。
这波操作,让刘女士感觉很恶心,这样没有职业道德的内衣店,突破了她的底线。
但她听说试用期离职,店里不给发工资,她还有些犹豫,一走了之容易,可这几天就白辛苦了。
而主管和总监发的通知,让她们试穿内衣,并拍摄视频发工作群里,直接让刘女士当机立断,她毅然做好了辞职走人的准备。
最终,店员谁都不拍视频,主管和总监直接把穿内衣拍视频的任务,安排在店长头上。
无奈,除非店长不想干了,否则只能服从安排,硬着头皮拍了。
辞职的刘女士,为了给更多找工作的姐妹提个醒,免得她们入坑,刘女士把这件事曝光。
内衣店工作人员回应,刘女士说的不是事实,让她们穿文胸拍视频不假,但视频不会外流,不存在侵犯隐私一说。
同时,工作人员否定了让试用期导购拍视频这个说法,让员工穿内衣拍视频,也是为了学内衣知识,有很好的体验和感受,足够了解自己的产品,才能推销出去。
正是因为有的员工她不试穿,也不学习相关知识,来了顾客,什么都不知道,根本做不好服务,那怎么卖呢?
关于把脏内裤洗了卖给顾客这件事,工作人员也不承认,说有时候搞卫生,抹布蹭到内裤,导致脏了,没卖相了,咋可能洗了挂上卖让顾客穿,那成啥了,内衣店不会这么做的。
大家认为,人家员工是卖内衣的,你让人家拍视频店内宣传可以,但应付人家一笔肖像权费,多少相商,并且应该是人家自愿的,不可以副加条件相逼,外衣也应如此。
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具体到本案,内衣店要求导购试穿内衣并拍摄视频、清洗脏内裤等行为,涉及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侵害。
刘女士等劳动者,有权拒绝这些不合理且可能有害的要求,她的拒绝行为不应被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刘女士因拒绝不合理要求而辞职,这并不构成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内衣店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尽管实际上双方劳动合同因刘女士辞职已终止。
同时,内衣店若无法证明刘女士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刘女士即使在试用期内离职,也有权要求内衣店,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内衣店以“试用期离职不发工资”为由拒绝支付,是违法的。
内衣店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刘女士有权拒绝不合理要求,并有权要求内衣店支付她试用期内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果内衣店拒绝支付,刘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2025.2.18−《品牌内衣店被爆让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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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色狼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