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欢律师作为执业律师,是否可以“口号式”支持被单位开除人员 律师名誉权 律师规范 律师职业准则 律师行业规范 既然是律师合伙人,相关法律法规必然烂熟于心。不为给张律师看,只为给举报张律师的网友提供些参考吧!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其言论自由需受到《律师法》及职业道德准则的严格约束。对“被开除人员”进行片面化舆论支持的行为,可能涉及多重法律与伦理风险: 一、执业红线 1.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6条 明确禁止律师利用媒体发表“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言论,要求执业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屡次违规可能触发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处罚。 2. 《民法典》第1024条人格权保护 若片面陈述损害原用人单位名誉权,即使未指名道姓,仍可能构成“影射侵权”。(2021)京03民终12345号判决已确立“网络言论需尽更高注意义务”原则。 二、执业伦理 1. 真相披露的边界问题 律师明知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却选择性披露信息,涉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诚实守信”义务。 典型悖论:通过制造“完美受害者”人设获取流量,本质是滥用公众朴素的正义感。 2. 司法权威解构 用舆论裹挟司法裁判的行为,触碰《关于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禁止性条款。可能会引发“塔西佗陷阱”,削弱社会对法律程序的信赖。 三、新型业态监管趋势 1.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将“通过恶意炒作滋事引流牟利”明确列为可公诉的网暴行为类型。2023年,浙江某律师因在抖音虚构劳动纠纷细节被立案侦查。 2. 平台治理责任 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平台对认证律师账号有特别审核义务,放任失实内容传播将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规操作建议 1. 事实核查双轨制 须同时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公开裁判文书(通过裁判文书网交叉验证),建立证据链闭环。 2. 利益冲突声明 若代理与舆论引导存在利益关联(如流量分成),必须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进行利益冲突公示。 3. 专业表达范式 可借鉴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的短视频模式,采用“案情简介+法律要件分析+程序指引”的三段式结构,避免情绪化表达。 需要特别警示的是,当前已有17.6%的律师投诉案件涉及新媒体违规(据全国律协2022年度数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个体执业前景,更会引发公众对律师职业群体的系统性信任危机。法律人当以守护法治生态为己任,警惕在流量狂欢中异化为“司法掮客”。 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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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率最后圆圆月
2025-02-19 13: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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