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张阿姨在超市买鱼时,因摊位无人值守,自己动手装鱼时被鱼刺伤。这一刺,差

重瓦下庆 2025-02-18 09:16:35

福建福州,张阿姨在超市买鱼时,因摊位无人值守,自己动手装鱼时被鱼刺伤。这一刺,差点让她丢了性命,还引发了与超市的官司。张阿姨住院84天,花费7万余元,最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判定超市担责70%,赔偿13.9万元。

(来源:极目新闻)

在福州的一家大型超市里,张阿姨像往常一样,准备挑几条新鲜的鱼回家做顿美味的晚餐。

可是,当她走到生鲜鱼货区时,却发现摊位上竟然没人值守。张阿姨心想,这超市怎么这么不负责任,连个卖鱼的人都没有。

看着水箱里活蹦乱跳的鱼,张阿姨决定自己动手。她拿起袋子,小心翼翼地开始捞鱼。

可是,这鱼似乎并不听话,在张阿姨把手伸进水里的一瞬间,一条大鱼猛地一跳,鱼刺直接扎进了张阿姨的手掌。

张阿姨疼得直咧嘴,但她并没太在意,以为只是个小伤口,甩甩手就继续挑选其他鱼了。

然而,当天晚上,张阿姨的伤情却突然恶化,高烧不退,整个人都变得昏昏沉沉的。家人见状,连忙把她送进了医院。

在医院里,张阿姨的病情迅速恶化,血压一度降到40多毫米汞柱,情况十分危急。

医生诊断她为创伤弧菌感染,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抢救,才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张阿姨的右手掌已经肿胀溃烂,需要继续住院治疗。

这一住,就是84天。张阿姨每天都忍受着剧痛,医生要帮她剪掉腐肉,让新肉长出来。儿子看着母亲受苦,心疼得直掉眼泪,说:这真是太恐怖了,我都看不下去。

最终,张阿姨被鉴定为右手第一至五指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她觉得自己遭受的一切都源于那次在超市买鱼时的刺伤,于是决定把超市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超市方辩称,张阿姨在购物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应减轻他们的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

生鲜区出售的鱼虾类海鲜存在风险,超市应该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或者带有标明、说明正确使用方法的专业工具,并在明显位置作出警示。但超市却怠于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张阿姨受伤。

因此,法院判定超市对张阿姨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阿姨13.9万元。张阿姨自行承担剩余的30%责任。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在生鲜区这种存在风险的地方,更应该加强管理和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这起案件中,超市明显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们没有提供专人捕捞服务,也没有提供专业捕捞工具,更没有在明显位置作出警示。这些疏忽都导致了张阿姨的受伤。

当然,张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预料到捞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她在没有专人捞鱼和专业工具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寻求超市工作人员的帮助,或者更加小心地操作。但无论如何,超市的责任都是无法推卸的。(内容中均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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