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因病去世,因其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儿女,父母也早已经离世,又没有兄弟姐妹

重瓦下庆 2025-02-18 09:15:43

北京,女子因病去世,因其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儿女,父母也早已经离世,又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留下遗嘱,女子的叔叔姑姑和舅舅、姨妈等旁系亲属对簿法庭,都说他们曾照顾了女子,对她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要求继承女子的房产和存款等数百万遗产,可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2年,41岁的小赵因病去世,小赵的叔叔老赵,联合自己的妹妹,将小赵的舅舅和姨妈告上了法庭,要求由他们继承小赵名下的房产和存款、抚恤金等数百万遗产。

老赵说自己的侄女小赵这一生勤勉善良,却命运多舛,小赵年轻时患病,没有结婚,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兄弟姐妹,年幼时,还有父母的庇佑。

可大哥大嫂去世后,留下小赵一个人独自居住生活。

那时小赵的眼睛已经看不清,自己一家心疼侄女,对她关爱有加。侄女需要长期看病就医,经常都是自己陪她去的。

老赵的妹妹也认可二哥的说法,觉得自己家比舅舅、姨妈家对小赵的照顾更多一点,付出更多,理应多分遗产。

可小赵的姨妈也不甘示弱,表示他们家人都算在内,全都帮助过小赵,也带小赵去看过病。

特别是自己弟弟,心疼外甥女,每周风雨无阻的去给小赵送菜,他们认为自己对小赵也尽到了比较多的照顾义务,也应当分得遗产。

在法庭上,这些亲属之间完全没有了往日的和谐,争锋相对,都主张自己对小赵的关爱更多,主张自己应该多分得遗产。

1、从法律角度来看,叔叔、姑姑、舅舅、姨妈没有抚养侄女(或外甥女)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在法律上,叔叔姑姑对侄女没有抚养义务,舅舅和姨妈对外甥女也没有抚养义务,但是亲人之间,应当相互关爱,互相帮助,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小赵长期患病,身体不好,又没有结婚生子,身边没有人照顾她,在她需要照顾时,叔叔、姑姑和舅舅、舅妈给了她关爱,对她照顾有加。

虽然小赵去世后,她的叔叔、姑姑、姨妈和舅舅闹上了法庭,但是这个大家族曾经也是很温暖的,他们对患病的小赵多有照顾。

2、小赵生前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还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小赵如果生前订立了遗嘱,这些亲属在她去世后,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分得遗产,也就不至于闹到法庭上。

3、叔叔、姑姑、姨妈和舅舅,对小赵的遗产都没有法定继承权。

小赵生前并未立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她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很显然,叔叔、姑姑、姨妈和舅舅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对小赵的遗产是没有法定继承权的。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是如果对小赵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小赵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也已经去世,又无兄弟姐妹,其名下并无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各亲属之间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小赵的扶养程度,如陪同就医、生活照顾、经济支持等方面的证据,法院将依据这些证据来判断谁对小赵扶养较多。

法院查明:小赵生前一个人居住,但是她长期患病,眼睛看不清,她的叔叔、姑姑、姨妈和舅舅平日里都有照顾过他,可以按照帮扶比例适当分得部分遗产,其中叔叔对小赵的抚养较多,可以多分遗产。

最终,法院判定:小赵名下的房产归国家,剩余的存款、抚恤金按照帮扶比例,由小赵的叔叔、姑姑、姨妈和舅舅按照帮扶比例进行分配。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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