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一男子与亲戚相聚喝酒,醉得不省人事。亲戚将男子送回家中,由其妻子照顾,

肆时说说 2025-02-17 11:29:41

江苏江阴,一男子与亲戚相聚喝酒,醉得不省人事。亲戚将男子送回家中,由其妻子照顾,谁知男子突然出现了呕吐,后窒息身亡。事后,男子的妻子认为男子死亡是因酒喝多了所致,故将同饮的10名亲戚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了!

(来源:荔枝新闻)

事发当天,吴先生突然接到了家里亲戚的邀请去聚餐,于是他和妻子王某打了声招呼独自前往。在出门前,王某还提醒了吴先生要少喝点酒。

可吴先生在见到众亲戚后,格外地高兴,毕竟大家好久都没聚过了,所以聚会喝酒时,他把王某的话全给抛在了脑后。

吴先生一杯接一杯地与亲戚们畅饮,没过多久便喝醉了,亲戚们见喝得差不多了,于是就让没喝酒的亲戚开车将吴先生给送回了家。

当王某看到醉得不成样的吴先生时,气不打一处来,但毕竟还有亲戚在场也不好发作,只能强颜欢笑让亲戚们将吴先生放回房间的床上。

随后亲戚们告别了王某,而王某则给吴先生换了衣服,让他睡得舒服些。可万万没想到,在刚换完衣服没多久,吴先生突然开始呕吐,随后嘴唇发紫,呼吸困难。

王某不知道吴先生怎么了,她立即为吴先生进行了人工呼吸,然后再心肺复苏,但一点效果都没有,于是王某叫来了救护车。可是当吴先生被送到医院没多久,便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后,王某认为吴先生的死亡与喝醉酒有关,是吴先生的那些亲戚劝酒、灌酒所致,故将吴先生的几名亲戚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可是吴先生的亲戚们表示,喝酒期间并没有劝酒,也没有灌酒,而且已经将吴先生送到了家中,交给了王某照顾,所以无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共同饮酒本身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或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同饮者存在过错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本案中,吴先生与亲戚们一起喝酒,亲戚们均主张席间没有劝酒、灌酒等行为。

那么王某既然主张吴先生的亲戚们存在劝酒或灌酒行为,就必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王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对于王某主张吴先生的亲戚们存在劝酒或灌酒行为,本院不予认可。

2、吴先生的亲戚们已经尽到了注意和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先生在聚餐时喝醉了酒,但亲戚们并不存在劝酒或灌酒行为。聚餐结束后,亲戚们将吴先生安全送回了家中,期间吴先生并没有出现呕吐、窒息等情况。

因此,吴先生的亲戚们并没有过错,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吴先生的死亡与酒精中毒有关,但酒喝多了是吴先生自己的行为所致,其亲戚们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吴先生的亲戚们不存在过错,他们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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