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偷!”上海,一六旬老太在超市购物时,工作人员发现她偷了一桶食用油,要求其

重瓦下庆 2025-02-17 11:02:32

“这就是偷!”上海,一六旬老太在超市购物时,工作人员发现她偷了一桶食用油,要求其偷一赔三,对此,老太则表示她只是忘了付款,并不是偷,遂拒绝赔钱。于是,工作人员便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经调查后认定老太就是盗窃,并处其5日拘留。事后,老太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结局很明确。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张老太(化名)像往常一样,送完小孙子去学校后,便慢悠悠地走前往小区附近超市中购物。 在进入超市后,张老太穿梭在货架之间,熟练地挑选着食材。

她先拿起一桶食用油,又挑了几根翠绿鲜嫩的苦瓜,随后便来到收银台前准备结账。

在结账前,她顺手把食用油装进了一个带有雨伞的袋子里,最终只拿着几根苦瓜递给收银员计价付款。 然而,当她准备通过门禁出去时,“嘀嘀嘀”的警报声突然响起。

她瞬间愣住,满脸疑惑地回头张望。几名超市工作人员也迅速围了过来。 “老人家,您这袋子里还有一桶油没结账呢。”一名工作人员礼貌却又严肃地说道。

张老太这才反应过来,脸上一阵慌乱,急忙解释:“哎呀,我真不是故意的,我今天出门着急,没带够钱,我现在就放回去。”

说着,她便匆匆转身,将那桶食用油放回了货架。 可工作人员并不打算就此罢休,他们觉得张老太的行为属于盗窃,要求按照超市“偷一赔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老人家,这是我们超市的规定,既然被发现了,就得按规矩来。”工作人员态度坚决。 张老太一听,顿时火冒三丈,她觉得自己明明不是故意的,只是一时疏忽,工作人员这是在“讹人”。

“我活了大半辈子,还没被人这么冤枉过!我就是忘了,怎么能说是偷呢?你们这不是欺负人吗!”她双手叉腰,情绪激动地大声争辩。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工作人员见张老太铁板一块,也不再争论,便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不一会儿,警察赶到了现场。他们分别向张老太和超市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看了超市的监控录像,又询问了周围的顾客。

最终,警察认定张老太这是盗窃,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其5日拘留决定。

对此,张老太当然不服,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张老太坚称,自己是钱没带够忘了付款,并不存在什么盗窃。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简而言之,行政诉讼系民告“官”,如果“官”举不了证就违法,同时也应承担败诉风险。

这样一来,举证责任就落到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表示,经当场询问,张老太承认自己因贪小便宜、一时糊涂的事实,所以才认定其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用的盗窃目的。

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综合张老太的违法情节,公安机关才作出5日拘留处罚。

张老太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遂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虽然张老太坚称自己是忘记付款,但从警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她在结账时的行为以及被发现后的第一反应,与正常遗忘的情形差异较大,且其陈述难以自圆其说。

比如她在被发现没有付款后,显得很慌张,其并没有将食用油交给工作人员处置,反而径直走到货架放回原处,这与常理不符。

再者而言,张老太在付款时明明可以意识到手中提着食用油,但她却表示自己忘记了,更是可疑。

另外,她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带够足够的钱,却提了一桶食用油装进袋中,还用雨伞将加以遮蔽,这样做又是意图何为呢?

总而言之,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老太存在违法事实,即便她如何抵赖也无济于事,事实就是如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张老太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俗话说,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无论老幼,皆须得有所依,想要动歪心思或靠捞偏门,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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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6xxx18

用户16xxx18

2
2025-02-18 11:27

公交林黛玉不用弱势群体这张王牌了???[打脸][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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