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大爷见一辆越野车停在自家小区门口多年,找交警查到车主电话后与车主沟通,得知是车主丢失多年的车辆。大爷灵机一动,以提供具体车辆位置为由,向车主索要10000元信息费。车主答应大爷,但是只愿意先行支付7000元,后在找到车辆后反悔,拒绝支付剩余的3000元。大爷认为车主言而无信,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法庭。
杨大爷见一辆越野车停在自家小区外多年,已经长草,认为影响市容、交通随后多次联系交警。后在交警处拿到车主电话后,主动与车主进行沟通挪车。 沟通过程中,杨大爷得知车辆是车主丢失多年的车辆。后灵机一动以提供具体车辆位置为由,向车主索要10000元信息费。 车主也很爽快,直接答应,但是要求先给7000元,看到车确认无误后再支付剩余的3000元。 虽然如此,杨大爷担心车主会反悔,特地让车主给其打了一个欠条,并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如果车主反悔,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提供信息者来回过路费等等。
车主按照杨大爷的要求给杨大爷出具了一份亲笔书写、签名按捺的欠条,后杨大爷带着车主找到车辆并帮车主找了一个拖车的将车拖到4S店进行维修。 可令杨大爷万万没想到的是,车主前期答应的好好的,还写了欠条,但是最终还是食言不再支付剩余的3000元。 杨大爷多次找车主协商无果,一怒之下将失主告上法庭。 面对杨大爷的控诉,失主并没有提交纸质答辩意见,也没有出庭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失主虽然没有提交纸质答辩意见,也没有出庭应诉,但是并不影响案件开庭、判决。
法庭上,杨大爷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认为车主言而无信,之所以不支付剩余的钱,是因为觉得他的小区不收取物业费,用不着这么多钱。 而杨大爷认为,失主的车子价值几十万元,他替车主找到,车主给其10000元也不多,就当是车子停这么多年的物业费和停车费失主也想的通。 还表示,为了车主的事情,他前前后后跑了5次。3次去交警询问情况,一次协助失主拖车,还有一次跑到车管所帮失主询问年审的事情。 法院怎么判?杨大爷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1、杨大爷帮车主找到车辆,能不能索要一定的报酬?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杨大爷帮车主找到车辆,可以索要一定的报酬。
2、杨大爷向车主索要10000元是否合理? 失主向杨大爷支付必要的费用是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必要的费用,是指拾得人保管、归还遗失物所产生的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等。 具体到本案,杨大爷以提供车辆位置为由向车主索要10000元,显然站不住脚,车主有权予以拒绝。
3、签了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实践中,失主为了答谢拾得人,自愿支付拾得人远超合理费用的,报酬的并不少见,该行为因系失主自愿为之且符合公序良俗,属于有效行为。
而具体到本案,但是从杨大爷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来看,杨大爷向失主索要的10000元明显超出其跑腿的成本,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与索要金额相当的必要费用。 虽然失主向杨大爷出具了欠条,但是欠条系杨大爷利用失主迫切想找回车辆的心理,索要之下出具的。 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认为,杨大爷的行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友善基本道德规范,与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不相符,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提供的欠条也违背公诉良俗原则,也属于无效合同!
故此,认为杨大爷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杨大爷的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20元全部由杨大爷承担。 同时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审理中适用的是简易小额程序。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同时,指出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