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4S店买了一辆沃尔沃轿车,当时说好了加钱升级宝华韦健音响,谁知等男子将车子提回家才发现,韦健的英文开头“W”竟然换成了“VV”,原来,宝华韦健被换成了专车专用的第三方配件,当男子将此事曝光后,谁知有其他车主调侃,你才俩V,我都4个V。
据车主介绍,当时买车的时候,因为试车给试的顶配,顶配车型是有宝华韦健音响的,后来自己买的是次顶配,销售告诉车主,可以把这个中植音响送给车主,说要送宝华的中植。
车主想当然的就认为是宝华韦健的中植音响,可是,当车子提回去之后,才发现英文字母并不是宝华韦健。
事发后,车主找到了4S店,可是4S店却极力撇清关系,表示他们不清楚这个事情,音响是集中采购的。
事情曝光后,其他车主纷纷查看了自己的车子,有的车主甚至发现,只要是出现W的地方,全部被替换成了VV,这样下来,一个宝华韦健英文名原本有两个W,结果被硬生生的拆成了4个字母 V。
其他车主表示,当时买的时候,销售说直接送或者是加几千元加装同样的原厂音响,如果告诉自己不是宝华韦健,自己也不会要。
事发后有人说,20来万的车子给你配宝华韦健?我的宝马5系都没有给配,光一个音响多少钱。
还有人说,这是赤裸裸的诈骗,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定。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4S店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就是说,如果4S店在销售的时候,故意以引人误解的方式提供服务,那么,这就是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这起事件中,4S店销售在与消费者沟通时,模糊了音响的真实品牌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能够获得宝华韦健音响,而实际交付的却是第三方配件,这种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消费者基于对4S店的信任和销售的虚假陈述做出了购买决策并支付了相应费用,4S店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在数额上,应当按照整车的三倍予以赔偿,而不是单个的音响的三倍赔偿消费者。
其次,关于4S店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的构成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在这起事件中,4S店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如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成车辆销售,而非单纯以非法占有消费者的音响升级费用为目的,那么认定为诈骗罪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不过,如果4S店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且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主观上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的故意,那么也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外,4S店以“音响是集中采购”为由试图推卸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也不一定能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4S店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质量保证和如实告知的义务。即使音响是集中采购,4S店也应当对所采购商品的质量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是符合约定的产品。
如果4S店不能证明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就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