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男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一名在KTV工作的女孩,她自称是17岁。男子信

小强爱社会 2025-02-16 02:14:22

河北承德,一男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一名在KTV工作的女孩,她自称是17岁。男子信以为真,与女孩去酒店开了房。在交易结束后,男子给了女孩3500元。万万没想到,女子在与他人交易时被警方抓获,后经深入调查找到了男子,并以男子涉嫌强奸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男子觉得很冤,他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女孩才13岁,但法院还是判了其4年6个月有期徒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男子杨某与好友李某相约在某KTV玩耍,期间李某找来了几名陪玩女郎。在玩累后,李某又带着杨某去吃了饭,同时将一位只有1米5左右的KTV陪玩女郎小倩也带上了。

杨某不认识小倩,于是询问李某:“她是谁?你不介绍一下?”

李某边吃饭边随口回了句:“她叫小倩,17岁。”

小倩听完李某的话,默默地点了点头,没有再说什么,也学着李某那样埋头吃饭。

可是杨某却时不时地盯着小倩看,这让李某一阵好笑,他觉得杨某是单身太久了,所以他也不说破,而是在结完账后,顺便给杨某在附近酒店开了间房,还把小倩推到了杨某身上,让小倩好好照顾杨某。

然而二人进入酒店房间才十几分钟就出来了,小倩出来的时候还是很开心的,并表示不会将此事告诉其他人的。

之后,杨某也心满意足地回去继续自己的生活了。可万万没想到,几天后,小倩因为与他人交易被警方给抓了,之后调查出小倩与杨某进行过交易,于是传唤了杨某。

直到这时,杨某才知道小倩才13岁。后警方认定杨某涉嫌强奸罪,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后在法庭上,杨某的辩护人辩称:

1、事发当晚杨某询问李某时,李某说小倩是17岁,而小倩也点头承认了,杨某自然是被蒙在鼓里。

2、小倩如果只有13岁,也不可能在KTV工作,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杨某也无法想到一个只有13岁的女孩会在KTV工作。

3、杨某和小倩进入酒店房间只是进行了按摩服务,并没有发生关系,给那3500元只是按摩服务费。

可法院却表示:

1、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应当对女性的大小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小倩的净身高只有1.48米,体重才80斤,其发育的情况并不符合一个17岁女孩的特征。

2、根据酒店工作人员的陈述,其在看到杨某带着小倩住酒店时,还以为是父女。

由此可见,普通人都能一眼看出小倩的年龄不大。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观察,可能是幼女,那么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因此,杨某辩称其不知道小倩才13岁,本院不予认可。

3、杨某主张未与小倩发生关系,二人只是进行了按摩服务。

但是小倩在警方的调查过程中,将与杨某发生关系的过程详细描述了出来。

同时,酒店工作人员还表示杨某曾索要过一盒套套。

再加上杨某与小倩的手机转账信息,与小倩的陈述能对应一致。

因此,杨某的主张只进行了按摩服务,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构成强奸罪,由于杨某没有认罪认罚,故判决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对于法院的判决,杨某是一百个不服,他提起了上诉,坚称自己并不知道小倩才13岁,希望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双方是否自愿,都应当按照强奸罪论处,并且要从重处罚。

本案中,杨某虽然主张自己不知道小倩才13岁,一直认为小倩17岁。

可小倩虽然没有明说,但既然杨某与小倩发生了关系,应该能从其身体发育的程度,以及小倩的身高、体重等,判断出小倩的大概年龄。

就连酒店工作人员也一眼看出了小倩的年龄很小,那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这个年龄问题。

因此,杨某在本案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与小倩虽然是自愿发生的关系,但杨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罪名正确,裁量适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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