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超31亿、查封房产1021处!巨贪李传良案最新进展披露】职务犯罪违法

沂蒙山上匹狼 2025-02-13 09:43:20

【涉案超31亿、查封房产1021处!巨贪李传良案最新进展披露】 职务犯罪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

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访谈时表示,李传良违法所得没收案涉案金额逾31亿元,系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

2024年10月11日,媒体刊登了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贪腐案公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是最高检指导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提起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当前案件进展如何?案件办理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

对此,张晓津在访谈中透露:“在该案的办理中,我们坚持在中央追逃和跨境办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强化统筹协调和对下指导,有效推动案件办理进程。”

据介绍,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加强监检衔接配合,就案件整体认定思路以及区分财产属性分清违法与违纪财产、以确定数额提出申请没收意见等重点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并针对犯罪事实性质认定、程序适用、违法所得追缴等提出补查意见。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追加认定李传良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00万余元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并依法提出没收申请。

“我们紧抓关联案件不放,不给腐败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张晓津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共起诉李传良案关联犯罪37件4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亿余元。

新闻链接:

李传良案详情:涉案超31亿、查封房产1021处、扣押汽车38辆

2024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刊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披露了外逃的鹤岗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案件详情。

公告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犯罪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将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申请一案交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30927423X,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鸡西市财政局原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鸡西市原副市长、鹤岗市原副市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47号2栋12层2号。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20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传良于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其发布通缉令。

检察院申请内容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牡检没申〔2024〕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局长、鸡西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鸡西市副市长、鹤岗市副市长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01196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112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擅自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185136万元。犯罪嫌疑人李传良使用上述违法所得投入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中,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以及购买房产、车辆、土地、设备等,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房产、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告称,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李传良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李传良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与李传良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如不按规定申报权利,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公告期间本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审理。

(转发-来源:决策杂志综合自人民法院报、政事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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