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女人太聪明了!北京,女子发现丈夫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孩子,

龙哥看法 2025-02-11 00:02:41

这个女人太聪明了!北京,女子发现丈夫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孩子,报了案,男子因涉嫌重婚罪被立案调查。女子要求丈夫情人返还45万夫妻共同财产,可女子丈夫却说:这是给孩子的生活费,无需返还。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李女士和丈夫张先生结婚多年,婚后,两人关系和睦,生儿育女,很少争吵,亲朋好友都夸他们是模范夫妻。

可谁曾想到,结婚不到2年,张先生就觉得自己的婚姻生活平淡如水,没有一点激情。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他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小王。

小王的出现,让张先生那颗蠢蠢欲动的心更加不安分,他隐瞒自己已婚的身份,跟小王表白,说自己喜欢她,想跟她在一起。

在他的追求下,小王很快就答应了他的追求,两人开始恋爱同居。

可李女士对这一切都不知情,她只知道丈夫工作忙,时常不在家,也从未往这方面想过。

一年后,小王怀孕,并给张先生生下了一个孩子,从那以后,张先生整天找各种理由往外跑,不是说加班,就是说有应酬,还经常夜不归宿。

李女士心里头虽有疑惑,但也没多想。直到有一天,李女士无意间在张先生的手机里看到了一张张先生抱着孩子的照片,她的心里隐隐不安起来,这才起了疑心。

她开始留意丈夫的行踪,她想知道,自己的丈夫到底在外面忙些什么?

这一跟,可让他大开眼界,她亲眼看到自己的丈夫和一名陌生女子,抱着一个孩子,手挽手进了小区。

那一刻,李女士的天塌了,她心乱如麻,不知道自己接下来的路该怎么走。 她让自己冷静下来,记住了丈夫和那名女子居住的小区,暗中观察,悄悄收集丈夫和那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待时机成熟,她报了案,称自己丈夫涉嫌重婚罪。

之后她又找到了自己丈夫给小王转账的记录,一纸诉状,将自己丈夫和小王告上了法庭。

1、李女士主张张先生对小王的赠与无效,要求小王返还45万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女士认为自己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跟小王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并且丈夫私自将夫妻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这种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李女士认为小王在明知道自己丈夫已婚的情况下,还跟自己丈夫来往密切,并从自己丈夫这里取得大额钱款,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要求小王返还全部钱款。

2、小王并未出庭应诉,但是张先生却说自己跟小王生下了一个孩子,已经三四岁了,自己转给小王的钱款是给孩子的生活费用,而不是赠与给小王的,因此小王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张先生说自己跟小王生下了一个孩子,孩子一直都是小王在抚养,自己作为孩子父亲,理应负担孩子的生活费。

自己转给小王的款项,都用在孩子身上,小王无需返还。

3、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先生主张自己给小王的转账系支付给非婚生子女的费用,但是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张先生和小王应当另案处理。

张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跟小王同居生活,涉嫌重婚罪,已被立案调查。

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向李女士返还45万元。

不得不说,李女士是睿智的,发现丈夫出轨后,不吵不闹,收集证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环球网 --2025-2-10 《男子婚内出轨花45万余元“包养”第三者,妻子能要回这些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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