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权和批捕权合并,不利于监督,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一错再错! 众所周知,

喻宁侃社会 2025-02-10 23:50:54

检察院公诉权和批捕权合并,不利于监督,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一错再错!

众所周知,检察院有批捕权和公诉权两大重要权力。所谓批捕权,是指公安机关侦查办理的刑事案件,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先期刑事拘留,最长仅可羁押30日,为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提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是检察权对于公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监督措施。

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依法起诉;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则应当做出不起诉处理。 #在线看法# 

一,批捕和公诉分设,有利于监督

以前检察院批捕和公诉分设两个部门,由不同的检察官参加,各自的科长,分管副检察长审批。虽然疑难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但批捕后的案件,在公诉环节,由另一名检察官重新审查,如果公诉环节的检察官及科长、分管副检察长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准确对案件定性,不承担错案的司法责任,完全可能提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对于案件的纠错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批捕公诉合并,节约司法资源但不利于监督

近年,上级机关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将公诉和批捕两个部门合二为一,合并后称第一检察部或者刑事检察部,即一件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公诉由一名检察官全程参加,审批也由同一个部门负责人合分管副检察长完成。

这样的合并,从客观上看,确实节约的司法资源,刑事案件由一名检察官审查批捕后,对案件的案情证据等有了充分的了解,有利于指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且在后续批捕环节可以更快办理案件。而换人审查,则需要重新阅览卷宗,熟悉案件情况。同样,后续程序中审批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之前对案件有一定了解,可以更快的进行审批。

合并后,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但不利于监督,检察官批捕案件后,一旦批捕阶段把关不严或者对案件认识不足而错误批捕,后续公诉环节很难纠正提出不起诉意见。一方面,个人思维存在局限性,可能对案件在批捕阶段形成的固有思维很难改变。另一方面,即便认识到批捕不当,当事人可能无罪或者事实不清,因错误批捕,只能将错就错提起公诉。同样的,科室负责人和副管副检察长也可能因相同的原因,一路绿灯让案件顺利起诉至法院,不利于案件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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