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3年,科创板绝大部分新股都是高价发行上市,是否应该追究承销商的

听芹谈商业 2025-02-09 21:42:23

2019年至2023年,科创板绝大部分新股都是高价发行上市,是否应该追究承销商的责任? 关于2019年至2023年科创板新股高价发行是否应追究承销商责任的问题,需结合科创板发行承销机制的特点、市场环境及监管动态综合分析。以下从责任认定、制度设计、市场行为及监管实践等角度展开讨论: 一、科创板新股定价机制的特点与问题 询价机制与投资者行为 科创板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网下机构投资者主导定价。早期规则允许网下投资者最多申报3个价格(其他板块仅1个),旨在体现专业机构的价值判断。然而,实践中部分投资者为“博入围”而采取“抱团报价”策略,导致报价集中度高,推升发行价。例如,2021年前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为10%,后调整为不超过3%,以抑制极端报价。 承销商角色与定价权 承销商在定价过程中需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利益。科创板初期允许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增强其资本约束,但同时也可能因利益关联影响定价中立性。此外,若发行价显著高于市场合理水平(如超过投资者报价中位数或平均数),承销商需提前发布风险公告,但部分案例显示这一机制约束力有限。 二、高价发行的责任边界 承销商的责任认定 合规性责任:若承销商在定价过程中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或科创板细则(如未充分核查投资者资质、未披露风险),则需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例如,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中,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被要求设立10亿元赔付基金。 市场定价责任:市场化定价下,承销商需确保定价反映企业价值,但若因机制缺陷(如报价剔除比例过低)导致高价,责任需结合具体操作是否合规判断。例如,2021年调整高价剔除比例至3%后,报价分散度提升,显示此前规则可能助长高价。 制度设计的局限性 科创板作为注册制试验田,早期规则存在探索性调整。例如,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较高(70%-80%)5、允许战略配售比例放宽等,可能加剧供需失衡。此类制度性因素导致的定价偏离,需通过改革而非单纯追责解决。 三、监管实践与追责方向 既有处罚案例 监管对欺诈发行采取“零容忍”态度。例如,泽达易盛和紫晶存储因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相关中介机构被追责。但对于非欺诈的高价发行,监管更侧重于机制优化(如调整剔除比例、强化报价约束)而非直接追责承销商。 未来监管趋势 2024年“科创板八条”进一步优化配售机制,要求对未盈利企业设定更高限售比例,并强化承销商对异常报价的监测责任。这表明监管更注重通过制度完善约束市场行为,而非仅依赖事后追责。 四、结论与建议 责任需个案分析 若高价发行源于承销商未勤勉尽责(如忽视明显估值泡沫),或存在利益输送,应依法追责;若因市场博弈或制度缺陷,则需通过改革机制解决。 强化制度约束 继续优化定价机制(如动态调整剔除比例)、加强承销商内控要求(如保存定价底稿20年9),并推动投资者结构向长期资本倾斜,减少短期投机行为。 综上,科创板高价发行问题需区分主观违规与客观机制缺陷。承销商的责任认定应基于具体违规事实,而非单纯以发行价高低为判断标准。监管的持续完善和市场的自我调节,是平衡定价合理性与责任追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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