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某空气站监测的数据因为在全市倒数,分局领导让员工凌晨5时,到对空气采样探头缠裹纱布,使监测数值大幅度下降,并在晚上,将空气采样头纱布摘取,使其恢复正常。事发后,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会采纳其主张吗? (来源: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刘某是河北邢台市广宗县人,案发时,他是某生态环保局分局的领导,因为他们检测站的监测数据一直在全市倒数,刘某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刘某和下属商量,看有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11月30日凌晨5点,刘某下属员工张某、马某来到某监控空气站,按照刘某的办法,对空气采样探头缠裹纱布,使监测数值大幅度下降。 因该数值降低过多,刘某一看觉得不行,容易被发现,11月30日晚上,马某、张某又前往空气监测点,将空气采样头纱布摘取。 同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现某大楼站点两次断电时,PM10和PM2.5数据较周边明显偏低,数据出现严重失真。 12月2日上午,工作人员查看某大楼点位监控视频,发现断电前后颗粒物采样头有明显错位变化,颗粒物采样器封条被人为损坏,且前后数据,明显低于周边点位。 根据上述情况,工作人员初步认定有人在人为干扰监测数据,将本案指定某公安机关办理。 除了监控数据异常外,刘某另一个下属张某微信聊天记录8页,主要内容为刘某的下属给他发了停电公告一份,以及在聊天中询问停电的情况,张某给对方发停电了时间统计表一份。 比如张某和刘某下属说:这样做太危险了,上面检查太多。 刘某下属回答:刘某给咱们说了,说咱们两个要钱给钱,要人给人。 张某说:领导,人手不够,你协调人吧。 刘某下属说:好的,我去找刘某要人。 当天中午,刘某下属对张某说,刘某安排了监察大队的刘某1和周某1帮忙,你联系他们吧等等。 肖某提供通话记录2页,马某和刘某的通话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等证据。 通话记录:“有检查空气监测站运行情况的人过来,得赶紧把空气采样探头上的纱布摘下来,我通知第三方运维公司把封条贴上,这样检查来了也查不出毛病”。 (工作人员在监测点做设备维护的时候,发现点位采样头上的封条有破裂的情况,向上级回报,随后技术人员到现场发现停电前和恢复后的数据差距比较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刘某不仅是公职人员,还是领 导身份,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他的公职就保不住了,在这种情况下,刘某要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刘某意见: 刘某对空气采样头缠纱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结果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当天就发现了站点数据变化,并进行了检查处理,且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仅仅证明该站点两个时间段数据失真,不能证明已经达到造成了刑法第286条规定的严重后果。 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11月30日张某等某大楼控空气站点缠裹纱布的行为,是在刘某授意下所为,且张某的谈话录音中说:“越整大了越好,越大了我事越小。” 张某想把事情整大,以达到让自己减轻处罚的目的,与刘某存在严重的厉害冲突关系,张某供述不具有真实性,不应采信。 同样马某的供述也存在上述原因,并且马某供述与其他人的证言矛盾等。 故本案的犯罪构成,欠缺必要条件,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处刘某无罪。 法院意见: 刘某授意指使他人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多次实施干扰采样,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全省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其的犯罪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河北邢台,某空气站监测的数据因为在全市倒数,分局领导让员工凌晨5时,到对空气采样
小蚂蚁评事
2025-02-09 12: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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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桦
呀咋不问我,你弄个汽车的滤芯接个风扇对着采样口吹风不行吗?
Swindy
起码晚上摘了,没有乱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