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爷病逝后,亲生女和养女自动放弃继承,把所有遗产都给71岁老母亲。阿婆感恩养女多年照顾,把一枚古玉和20枚铜钱都给了养女。阿婆去世后,亲生女以不争财产为由,骗走养女手中古玉和铜钱,又偷偷把母亲名下房产和商铺过户到她名下。养女说遗嘱是假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亮了!
(信源:湖南大祥区法院)
王玉梅看着大女儿陈蕊为她忙前忙后,内心百味杂陈。
她用颤抖的手摸索出一个盒子,小心翼翼打开,拿出1枚古玉和20枚古铜钱递给陈蕊:“陈艳住得远,你一人照顾我们,妈都看在眼里,这些东西给你,将来是个念想。”
王玉梅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为陈蕊虽然不是她亲生女儿,却胜似亲生。
多年前,王玉梅跟丈夫结婚,婚后多年不孕。
亲戚劝她们抱养一个,即便不是亲生,老了以后也有人在跟前端茶倒水。
再说,农村有个说法,只要抱养一个,就能引来亲生孩子。
夫妻俩觉得有理,于1984年5月抱养一个女儿。
王玉梅看着襁褓中粉粉嫩嫩的小女婴,内心母爱瞬间泛滥成灾。
她给女儿取名杨蕊,寓意花中最娇嫩的地方,她用这个名字表达对女儿的重视。
此后,夫妻俩尽心尽力抚养陈艳。
或许是王玉梅的善心感动了上苍,或许是心情好所致。两年后,王玉梅生下亲生女儿。取名陈艳。
两个女儿的欢声笑语,让夫妻俩多年空落落的心被填满。
转眼间,姐妹俩都长大成人。结婚后,陈蕊跟父母在家乡居住,陈艳则在外地。
陈艳路远,不方便回来,照顾父母的任务就落在陈蕊身上。
2020年2月,父亲去世,姐妹俩看着已经71岁的老母亲,悲伤万分。
她们一致选择放弃继承父亲遗产,让母亲一人继承。
之后,陈艳离开家乡。陈蕊依旧无怨无悔地承担起照顾母亲的重任。
照顾一个患病老人,需要付出很多心力。王玉梅看着大女儿忙前忙后,心中思绪万千。
她老了,理应由两个女儿共同照顾她,可亲生女儿很少回来,反而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女,对自己和老伴照顾颇多。
在感动的同时,她觉得愧对大女儿,就把母亲留给她的古玉和铜钱给了陈蕊。
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王玉梅想给大女儿补偿,可她做梦都想不到,这一枚古玉和20枚铜钱,竟彻底点燃了两个女儿的战争。
2022年11月,王玉梅走完她人生最后旅程。
丧仪后,陈艳双眼红肿地对陈蕊说:“这些年是你一人照顾爸妈,爸妈遗产,我一分都不要。只请你把妈妈的古玉和铜钱给我,我想妈时,可以看看它们。”
陈蕊毫不犹豫地拿出古玉和铜钱,交到陈艳手上。
陈蕊从没想过要独自继承遗产,她感恩爸妈对她的再造之恩,如果不是爸妈,她的命运不知会流向何方。妹妹是爸妈唯一的血脉,她一定会把遗产分给妹妹一部分。
可她接到一个电话后,却几乎瘫倒在地上。
原来,陈艳从她这里拿走古玉和铜钱后,拿着遗嘱把母亲名下的一间门面和登记在母亲和陈艳名下的一套住房,变更为她单独所有。
陈蕊懵了,不是说不继承遗产吗?不是说姐妹情深吗?
妹妹嘴上说着好听的话,从自己这里骗走母亲遗物,却背转身就把房产登记在她一人名下。
妹妹这么做,不但违背自己对她的信任,更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蕊不甘心,她起诉到法院,主张遗嘱无效,主张共同继承母亲遗产。
法庭上,陈艳却拿出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说母亲留有遗嘱,应该尊重母亲意愿。
原本亲密无间的姐妹因为遗产对簿公堂,让人唏嘘。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遗嘱是否真实?陈蕊跟王玉梅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1、陈艳拿出来的遗嘱是否真实?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要看立遗嘱人对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
第二,要看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
本案中,陈艳提交老人签名捺手印的照片,只有王玉梅,却没有其他人员,这张照片不能证实陈艳清晰告诉老人遗嘱内容。
见证书也不能证明律所工作人员全程在场。
所以,这份打印遗嘱有瑕疵,不符合法定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2、陈艳出生后就被王玉梅夫妇抱养,她长期跟养父母共同生活,且承担了大部分赡养老人的义务。
有多名邻居作证。
最重要的是,王玉梅和陈蕊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
因此,陈艳和王玉梅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既然遗嘱无效,那陈蕊作为养女,有资格继承养母遗产。
综上,法院判决:陈蕊与陈艳都是王玉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亡母名下不动产及银行存款。
一审判决后,陈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艳嘴上说不继承遗产,暗地里却偷偷过户母亲房产,她这种行为,不但违背诚信原则。更让她失去了一个相依为命的亲人。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