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准备回家过年,没想到,出发第35分钟时,男子乘坐的汽车被追尾,男子也因

爱波尚克 2025-02-17 12:53:55

浙江,男子准备回家过年,没想到,出发第35分钟时,男子乘坐的汽车被追尾,男子也因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男子无责。5个月后,男子的女儿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予以支持。可公司不同意了,认为这属于放假期间,并非上下班途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经过两次审理之后,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上观新闻)

据悉,在2019年1月30日,杨某所在的公司正式放假。归心似箭的杨某,迫不及待的来到宿舍收拾行李,与工友一同乘车回家。

出发时,大家还有说有笑的很开心,没想到大约35分钟后,就听到砰的一声巨响,杨某当场失去了意识。

原来,杨某所乘坐的汽车,被后方一辆货车追尾。

杨某也因为伤势过重,医生经过全力抢救后,也没能挽回其生命。

交警部门经过认定,认定杨某无责。

事后,杨某的女儿小杨,通过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人社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过一番调查之后,予以认定工伤。

没想到,杨某所在的公司不服,辩称杨某这是放假途中出的意外,并非上下班,故不能认定工伤。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人社局的认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杨某所在的公司全员放假,经过核实,杨某先是从公司来到宿舍,然后从宿舍乘车出发回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导致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杨某所在的公司已经放假,杨某是在回家的途中发生意外,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意见: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符合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

另查明,杨某出意外的时间,无论是以什么目的出发,都应视为下班的途中。故杨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放假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杨某同事的笔录,并确定以下事实:杨某在乘车回家过程中,因意外去世,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无责。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小杨作为受害者家属,认为杨某是工伤,与用人单位意见相悖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也就是说,既然用人单位不认定杨某是工伤,那么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不然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人社局对杨某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驳回用人单位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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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97

用户10xxx97

9
2025-02-17 14:01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自己责任的事故,是指工作单位到住宿地之间,他现在又上车回老家,算个屁的工伤!

小叶紫檀

小叶紫檀

1
2025-02-18 05:51

可能审判长是实习生

爱波尚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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