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只宠物狗因春节假期被狗主人送到宠物中心寄养。可宠物狗却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

岔气查理 2025-02-07 21:42:28

广东,一只宠物狗因春节假期被狗主人送到宠物中心寄养。可宠物狗却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走失,上了高速公路并被车辆撞死。处理狗尸体的工作人员以为是无主人狗,并在确认狗已死亡的情况下,进行煮食处理。目前,管理部门已确认此事。

(来源:大风新闻等)

据悉,狗主人将自家饲养的宠物狗寄养在一家宠物店。可结果却因宠物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该宠物狗从牧场走失。

1月29日9时58分,宠物狗出现在高速公路。10时19分,高速公路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在路上时得知狗已被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撞倒。

10时22分,工作人员到场后确认宠物狗躺在靠近中央分隔带处且已无生命体征。

工作人员拍照上报后,误以为是无主人狗,在将狗尸体带离现场后,进行煮食。

目前,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回应此事称,对于处事不当的工作人员,将会严肃处理。

宠物店工作人员也发布致歉声明称,会与狗主人协商处理此事并承认工作有疏忽。

据了解,事后狗主人曾悬赏5万元找狗。

1、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的意见。

有网友表示,要是狗在高速公路导致车辆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必须要以危害公共安全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从法律上讲,狗主人确实是所饲养动物的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确实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狗主人已经将狗送到寄养中心。而双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对宠物狗有监管义务的是寄养中心,这一点大家要先搞清楚。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897条同时还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寄养中心从狗主人手中接收这条宠物狗后,双方的寄养合同即成立。寄养中心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狗走失,属于违约行为,不仅要对违约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还要赔偿狗主人的经济损失。

2、狗的价值,怎么计算?

有人说,狗主人悬赏5万元,是不是太高了?难道要按照这个价值来赔偿么?

实则不然!从法律上讲,狗是属于公民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参照狗主人购买时的价值来计算。然后再考虑饲养时间、饲养的成本等来综合考虑具体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也有网友认为。高速公路没有必要据此而处理涉事的工作人员。

前面说了,虽然狗是有生命的,但是,从法律上讲,狗只是属于公民财产。而且,无论是死是活都一样是属于公民的财产。只是死了以后,叫做损坏他人财产而已。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也就是说,即便狗死了也是属于狗主人的合法财产,除非有法定情形,其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是不能私自处分的。否则,理论上就是侵犯公民财产权。

4、又有网友评论称,只要确认狗已经死了,埋了和煮了,都是一个结果。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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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22

用户10xxx22

3
2025-02-07 22:58

高速公路上撞死的流浪狗,工作人员有权处置

岔气查理

岔气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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