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趁妻子出外打工不在家,对正在上小学的女儿进行猥亵并最后与其发生了关系

岔气查理 2025-02-07 21:42:11

河北,一男子趁妻子出外打工不在家,对正在上小学的女儿进行猥亵并最后与其发生了关系。女孩胆小,没有告发。女孩因此事心理扭曲,最后成为失足女。警方在一次行动中,得知女孩的经历,将其父亲抓获归案。而此人坚称女儿是自愿的他无罪,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经常有人说“女儿是父亲的小情人”,黄金和妻子育有两个女儿,本应是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可是黄金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是个十足的小混混,养家糊口的重担只能无奈地落在妻子和大女儿的肩上。   妻子和大女儿外出打工后,家中只剩下黄金和正在上五年级的小女儿黄静。   因为妻子长期不在家,黄金寂寞难耐。在一个夜晚,他走进黄静的房间,用手摸黄静的敏感部位。黄静从睡梦中猛地惊醒,当看到是自己的父亲时,恐惧和震惊瞬间将她淹没,因家中又只有黄金一人,孤立无援的她只能选择沉默,将这份痛苦深深埋在心底,不敢声张出去。   过了几天,黄金见黄静事后没有任何动静,便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一天夜晚,他再次踏入黄静的房间,不仅对黄静进行猥亵,还做出了天理难容的事——与黄静发生了关系。   事后,为了堵住黄静的嘴,让她继续保持沉默,黄金经常买一些零食给她,用虚假的关怀哄骗她不要把这些丑陋的事情告诉任何人。黄静年纪尚小,在恐惧和零食的双重影响下,只能继续选择沉默。   长期遭受侵犯的黄静,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内心逐渐扭曲。初中毕业后,她彻底迷失了人生的方向,在他人的引诱下,走上了一条自暴自弃的道路,成为了一名失足女。她试图用这种方式来麻痹自己,忘却曾经那些不堪回首的痛苦经历。   在一次警方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行动中,黄静被警方抓获。警方在询问过程中,敏锐地察觉到黄静的神情异常,言语中满是痛苦和绝望。经过耐心的开导和安抚,黄静终于鼓起勇气,将那段不堪回首的悲惨经历娓娓道来。由于黄静遭受侵犯时未满14周岁,警方深知事情的严重性,迅速展开行动,将黄金成功抓获。   检察机关随后以猥亵罪、强奸罪对黄金提起公诉,公诉理由如下:

1. 黄静虽在被侵害时未满14周岁,但已满8周岁,表达清晰。在接受询问时,她能详细描述被黄金侵犯的过程,包括事发地点、事发时间等关键信息,其陈述具备可信度。

2.尽管黄静母亲和其他家人的证言无法直接证明黄金侵犯黄静的事实,但在时间和地点等关键细节上,与黄静的陈述相吻合,能够从侧面印证黄静所遭受的侵害。

3. 黄金到案后,虽不承认全部犯罪事实,但承认多次摸了黄静的胸部和下体,甚至用性器官相互摩擦。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符合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强奸罪,在与幼女发生关系的认定中,只需考虑性器官是否接触即可,接触即按犯罪处理,未接触则按猥亵处理。而黄金自称用性器官蹭了黄静的下体,黄静也称与黄金完成了性行为,也就是无论最终是否完成此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面对指控,黄金却百般狡辩,他声称自己不构成强奸,理由是:黄静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反抗,他觉得黄静是自愿的。他还狡辩说,自己只是一时糊涂,被欲望冲昏了头脑,而且给黄静买了零食,黄静也没有表现出不愿意的样子。他完全无视自己的行为给黄静带来的巨大伤害,试图通过这些荒谬的理由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 警方提交的黄静与黄金的陈述中,存在相同的关键描述,结合黄静的年龄、认知能力以及其清晰的陈述,足以认定黄金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2. 对于强奸罪,考虑到黄静当时未满14周岁,根据法律实践,与幼女发生关系,性器官接触即构成犯罪。无论黄金与黄静最终是否完成性行为,其行为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黄金作为黄静的亲生父亲,对自己的女儿实施如此禽兽不如的行为,严重违背人伦道德,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且黄金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恶劣,毫无悔意。虽然黄静出具了谅解书,但这并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充分理由。黄静当时是未成年人,长期遭受侵犯,其出具谅解书的行为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真实反映其意愿。   最终,法院判决黄金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猥亵儿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黄金的罪恶行径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黄静的人生却已被彻底改变,她的未来,不知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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