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家医院排放污染物被罚12万余元 2025年2月5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处以12.2917万元罚款。
2024年10月22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泉州市丰泽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法定排污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法定排污口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55.6mg/L,超过环评批复要求氨氮浓度≤45 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氨氮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罚款12.2917万元。 泉州[超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