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广东深圳,一名男子支付6488元在网上订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万万没想到,到货后,只收到店家寄来的4瓶水,店家解释说是工作人员拿错了包裹,可又迟迟不肯重新发货。男子不吵不闹,直接将对方起诉到法院,主张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判了。
李明决定购买一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由于他的预算有限,因此他不得不在网上进行深入的了解,希望找到一台性价比不错的电脑。 终于,他在一家电脑自营店找到了满意的产品。 这家店铺的口碑很好,顾客的评价也不错。李明联系了卖家,对方的专业和热情让他感到非常舒适,卖家说保证正品。 李明被对方的热情和专业态度所打动,他愉快地支付了6488元购买了这台电脑。他期待着这台新电脑能为他带来更高效的工作和娱乐体验。 第二天,快递员打来电话,告诉李明他的包裹已经到了。因为买的是贵重物品,李明特意留了一个心眼,他打开手机,当着快递员的面,拍下了一个开箱视频。
然而,当他兴奋地打开包裹后,眼前的景象让他惊呆了:包裹里面哪里有什么电脑,里面只有并排陈列的4瓶矿泉水。 就连快递员也连连摇头,说自己是第一次遇到这种狸猫换太子的包裹。 李明急忙联系了店家,一开始对方回复说可能是包裹被人调包了。 此时,李明开始感到后怕,他庆幸自己当时录下了开箱视频,否则就算自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当店家得知李明录下了开箱视频后,他们改口说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拿错包裹,发错了货,并表示会尽快给李明补发货物的,让他再等等。
然而,接下来的日子里,李明不知道催促了多少次,对方总是说马上发货。 时间一天天过去,因为卖家迟迟不肯发货,又不肯退还货款,这使李明感到非常气愤和失望。 他决定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卖家全额返还货款6488元,并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卖家给予3倍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李明主张:自己已经付款,与店家的买卖合同成立,店家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配送电脑,店家不发货,属于单方面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明支付6488元货款购买电脑,店家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把电脑邮寄过来,但是店家邮寄给李明的却是4瓶矿泉水,这种货不对板的情形肯定是不对的,之后,店家又采取拖延战术,迟迟不肯发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在购物平台中购买商品,相当于与商家订立了电子的商品买卖合同,而商家迟迟不发货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商家违约,在商家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也就是申请退款。如果对违约情况有违约金约定的,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违约金。
2、截止到开庭,李明仍未收到店家补发的货物,也没有收到店家的解决方案。并且店家收到法院传唤后,并未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如果不出庭应诉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处理: 《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这是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并非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作缺席判决处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本案中,店家不出庭,不应诉,法院做出的就是缺席判决。
3、法院审理判定:店家存在欺诈行为,退还李明6488元购物款项,并三倍赔偿19464元给李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店家在收到李明支付的6488元购物款项后,一直没有交付相应的货物,也没有退回相关款项,并且没有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综合被告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当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定:店家返还李明购物款被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25952元。 在生活中,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对于店家而言,诚信经营才能走得更远。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泡沫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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