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婚男约女网友在酒店开房,哪怕女网友来例假,已婚男也没有放弃机会。完事后,已婚男第二天一早就上班去了,然而,当天下午,女网友因心跳骤停不幸离世,事发后,女网友父母将已婚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97万元。
男子秦某家庭条件不错,年纪轻轻就娶了漂亮的妻子,虽然婚后的生活比较平淡,但是却很温馨。
不过,即便如此,秦某出于刺激的想法,在网上找女网友聊天,就这样认识了女子黄某,因为黄某不是本地人,所以,黄某便去了一趟上海和秦某见了面,两人一见如故,并一起到宾馆开了房。
一个月之后,黄某再次来到上海与秦某见面,当天两人就入住了酒店后就多次外出,直到第二天一早,秦某因为上班,一大早就离开了酒店,此时黄某还在睡觉。
因为有些担心黄某,所以上午的时候,秦某也是多次联系黄某,不过黄某并未回应,而酒店保洁进入过房间打扫卫生,看到黄某仍然在睡觉,于是就退了出去。
直到傍晚的时候,秦某给酒店前台打了电话,让前台进入看看黄某状态如何,等服务员进入房间后,发现黄某已经不省人事,随即就报了警。等120来到现场后,确认黄某已经离世,经过鉴定,黄某为心跳骤停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事发后,秦某给了黄某父母4.4万元作为补偿,可是在黄某父母看来,这一切和秦某逃不了干系,而且酒店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黄某父母将秦某和酒店告上了法院,要求两方赔偿97万元。
而且,黄某父母得知,秦某的父母都是医生,秦某有着良好的教育和丰富的医学知识,能够意识到和女儿发生关系,可能导致女儿发生意外,所以,秦某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的?
法院认为,两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双方也都是成年人,即便秦某知晓黄某正在例假期间,也不能说明两人发生关系,就一定会导致黄某发生心源性猝死。
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秦某是强迫黄某的,加上秦某对黄某的身体情况不清楚,所以,法院认为秦某没有责任。
而对于酒店来讲,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酒店的设施和设备并不存在威胁房客的隐患,而且,相关设施都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或者是行业的标准,并非酒店的设备导致了黄某死亡。
相反,黄某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而且,事发时黄某是在客房内发生的意外,酒店对此突发事件是不可能预见和控制的。
当服务人员发现房间内住客可能有情况时,已经及时报了警,故酒店亦已尽到了防止和制止损害扩大的可能性的义务。
所以,法院认为酒店也没有责任。
最后,因为秦某自愿补偿了4.4万元,属于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对此也不做调整,最终判决驳回了黄某父母的诉求。
因为黄某父母经济困难,对于诉讼费1.3万元,法院也决定免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