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女子给朋友借了13000 元,结果超期7年,朋友仍未还钱,女子气得上门要账,才知道朋友竟然已经去世了,如今家里只剩一个83岁的断腿老人。而女子接下来的举动,让老人感动不已。
(案例来源:蓬勃新闻)
李洁在家打扫卫生时,突然从抽屉里翻出一张已经泛黄的欠条。
她仔细一看才想起来,自己还有13000元的借款还没收回来。
早几年前,朋友王某突然管她借钱。当时李洁手头还算宽裕,再加上对朋友的信任,也没犹豫,就把13000元借给了他,好解决他的燃眉之急。
王某很是感激,当即立下欠条,承诺在2018年9月25日前一定归还。
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王某却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李洁催了几次,但王某每次都说再给他点时间,最近手头紧,拿不出来钱。
李洁是个心善的人,她觉得王某要不是处境艰难,也不会一拖再拖。自己作为朋友,不能催得太紧,得多些体谅。
于是,李洁告诉王某,等有钱了还她就行,不打紧。
可李洁忙着过自己的日子,再加上心大,竟然慢慢地就把这件事忘了。
直到她再翻出当年的那张欠条,竟发现离约定的归还日期已经过去了7年。
李洁心里咯噔一下,她不提,这王某还真就不给她还钱了…好一出有借无还啊!
李洁越想越生气,她赶紧拿出电话联系王某,却发现停机了,怎么都联系不上。
还好,她知道王某家住哪里,于是,李洁决定亲自上门,讨回那笔钱。
她带着欠条,来到王某家,她哐哐敲了几下门,等了好一会后,一位满头白发,拄着拐杖的老人给她开了门。
老人腿脚不便,颤颤巍巍地站在门口。李洁意识到,这位老人很可能是王某的母亲。
李洁说明了来意,然后把欠条给老人看了看,说我今天来就是想把那13000块要回来。
可老人听后,却摇了摇头,接着眼眶一红,说自己儿子老伴都走了,如今家里只剩她一人…她也拿不出钱还。
李洁彻底愣在原地,来之前,她甚至做好了和王某撕破脸的准备,可她万万买想到,来之后竟是这般情景。
她看着老人自己住在简陋的房间里,逢年过节也都一个人,心中不禁涌起一股酸楚。
她说大娘,您别难过,这钱……就算了。
李洁觉得,人死钱断根,既然人没了,那她就没必要再把钱讨回来了。
接着,李洁从王某家离开,去周围超市买了米和油,给老人送了去。
她说您一个人在家,不容易,这些东西您留着用。
老人愣住了,既惊讶、又感激。她想要说些什么,最终还是点了点头,泪水在眼眶里打转。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王某向李洁借款,但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李洁有权要求王某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若王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李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距离约定还款时间已超期7年,李洁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期。这意味着,如果李洁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这笔债务,可能会面临诉讼时效已过期的抗辩,从而增加其追债的难度。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母亲表示无法偿还债务,但如果王某已经去世,且留有遗产,那么王某的母亲,或其他继承人在继承王某遗产的范围内,是有义务清偿王某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清偿债务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